重庆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股份公司三分之一董事请求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能一直不安排吗

股份有限公司三分之一的董事已经联名请求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却一直说等下次例会。是否必须等到年度安排,或者只有大股东才能推动开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列明临时董事会的提议主体,并要求董事长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不能把符合法定条件的请求无限放进待办事项。

三类提议主体各有法定条件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人数比例与股东表决权比例是不同条件,不能要求联名董事还必须同时拥有十分之一股份。

先核公司确属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及表决权依据、提议者资格和实际治理结构。不能将有限公司、股东会或已依法不设董事会的情形不加区分地套入;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也需按真实法定安排识别有权主体。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二十三条要求董事长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应记录提议具体内容、送达对象和真实接收时间,不把仅在提议者内部签好文件就认定董事长已经收到,也不让对方用一直未内部登记任意否认已接收的事实。

书面提议可列身份、比例、具体议题、相关资料及联系方式,让会议需求可被核验。提议权并不是预先通过某项经营方案的权利;即使董事长反对议案,也应区分其个人表决意见与依法组织会议的职责。

临时会议通知不机械照搬例会十日

条文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两次会议、每次提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同时规定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时限。不能据此主张收到提议后必然还可再等若干月,也不能认为临时便可以不留任何通知和参会资料。

应核章程及合法安排,明确通知方式、议题材料、会议时间和参与条件,保存发出和接收记录。董事是否出席、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的权限、表决及会议记录,仍按对应规则处理,不能用提议者已达三分之一取代实际开会和表决要求。

持续不履职,按组织规则衔接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时由副董事长履职,副董事长亦不能或不履职,再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处理拒不安排时,应记录各阶段事实,不能无视仍可履职的法定前位主体直接另立会议。

十日职责与替代程序相互衔接,不能把一份催办函自动等同于解职或赔偿裁判。是否产生其他责任,还需具体义务、过错、损失等依据;需要争议救济时,应明确所请求的行为和法律根据,不编统一逾期罚款。

可形成资格、接收时间、十日履职和后续组织四项表,把临时董事会从一般经营沟通中分离。依法推进召集,最终仍须由会议按法定人数和票数作决定,不能以恢复开会为名,让提议者或主持人取得额外经营表决权。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至一百二十五条:https://www.samr.gov.cn/djzcj/zcfg/fl/art/2026/art_9b4263a169cf43c2aba950cfc9ac1af2.html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