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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多数董事来自外部,就可以不设置职工董事吗

国有独资公司调整董事会,已经安排过半数外部董事,便提出无需再设置职工董事,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指定一名职工代表即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同时要求外部董事过半数和董事会中有公司职工代表,并明确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两项要求不能相互替代。

先核公司类型,不能只看名称中有没有国有二字

公司法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有专章规定,其中有些规则专门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出资公司还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能把一项国有独资的特殊安排不加区分地用于所有存在国有股份的企业。

核对时,应以真实出资结构、公司类型和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为基础。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职工人数等情形的规则,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不能随意选择其中较宽松的一种适用。没有达到某个普通公司人数门槛,不是国有独资公司省略职工代表的当然理由。

外部董事比例和职工代表席位分别检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要求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因此,组成方案中既要核对外部董事是否超过半数,也要核对职工代表是否实际进入董事会。不能用外部董事已经足够专业或者已经听取过员工意见,代替法定职工代表席位。

人员调整造成席位变化时,应按真实成员情况重新核对,不能把尚未依法产生的人先算进名单以使比例达标。某个人能否归入外部董事,应依据其真实任职、关系和适用管理规定核实,不能仅凭名单上写了外部二字自行认定,也不能为了凑比例虚构任职状态。

职工代表不是随普通董事一并委派

该条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董事的委派文件,不能当然替代职工代表的选举。公司先挑好人选、补一份没有实际经过的职代会材料,也不能使形成过程变为真实。

应保存职代会依法产生和召开、候选及选举、结果确认等有关材料,并核对选出的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职工代表成为董事后,承担董事的法定职责;不能将其理解为只在涉及员工福利时才参加、其余董事会事项一律不能表决的旁听人员。具体议事、回避等规则仍需依法适用。

发现组成有缺项,应怎样补正

可以先形成现有董事名单与产生依据的对照表,分别标注成员身份、任职生效时间、外部董事认定依据和职工代表的选举材料,再由有权主体依法完善组成。补选或者重新委派应记录真实时间,不宜倒填任职日期来掩盖原来的缺项。

既往决议和已签合同是否受影响,仍应结合会议、表决及交易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则分别判断,不能一见席位问题就保证所有对外合同无效,也不能因交易仍可能有效便认为组织违法无需改正。这个问题的处理重点,是依法形成兼顾两项要求的真实董事会组成,而非在纸面上增加一个代表职工的称呼。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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