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依法选聘招标代理时,被告知某个评价名单之外一律不能委托,或者只能选当地特定所有制机构。评价能否直接限制选择,应核法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十四号令第十三、二十六条同时保护依法自主选用与平等评价,不是任何一张排名表都能自动变成市场准入名单。
招标人应按项目需求和实际能力依法择优
第十三条要求从登记代理机构中,根据项目需求、机构及人员能力自行择优选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机构。这项自主权也以真实从业条件和依法登记为基础,不是招标人可以不查资格和能力,任意让没有相应条件的人办理。
可记录项目复杂程度、工作范围、人员和履约安排、费用及比较理由。选择有依据,便于回应为什么适合本项目;不能把评价不应任意限制理解成所有真实违法、禁业或能力不足的信息都可忽略。
评价不得对不同地区或所有制采用不同口径
第二十六条要求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不得在评价信息归集使用、资质资格业绩评价标准等方面作区别规定。应核规则的发布主体、适用范围和实际使用方式,而不只看表格标题是否写行业推荐。
例如一个评价文件对外地机构使用另一套业绩口径,应指出具体条款和影响,由有权程序核实。不能仅因本地机构最终得分较高,就直接断定全部评价违法;真实差异与身份歧视需要证据区分。
以评价限制自主权,尤其应查法定依据
同条禁止没有法定依据,以评价结果限制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自主权或者机构经营自主权。评价可以提供核查线索,但是否能够产生必须排除某机构的效果,需要说明相应法律依据,不能只用领导要求或往年都这样作解释。
这也不表示依法作出的从业禁止、有效监管措施均失效。对方主张存在强制限制时,可要求明确依据、对象、期限和当前状态,分别核查。具体政策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应依法处理,不由文章对一切评分统一宣告无效。
处理选择受限时,保留完整规则与实际指令
可保存评价文件、名单、更新日期、要求不得委托的通知、机构登记和真实能力材料,说明究竟是参考、附加条件还是直接指定。需要向有权机关反映时,把受限事实和相关条款对应,不只说不公平。
律师可协助核自主选用条件、评价依据及现有委托的影响,形成可落实的审查和沟通意见。更换机构是否必要、已产生费用如何结算、是否影响项目进程,还需按真实法律关系处理,不承诺对评价提出异议就能保证某家获得委托。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