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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分之一评委认为时间不够,招标人能按原日程强行结束评标吗

评标时长不能只由会务日程决定

工程投标文件数量多、技术方案复杂,评委提出现有时间不足,招标人不能只因会议室到时或领导等结果,就要求按原计划签报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要求结合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城口工程参与方首先应核项目真实规模、文件数量、评审事项和原定时长。个别人员一般希望多看一会,与法定比例成员认为时间不够,事实不同;不能虚构评委意见,也不能让代理机构口头替全部评委作决定。

法定延长条件看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明确,超过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这里是超过,不是达到三分之一就当然相同;计算以真实合法委员会成员为基础,不能临时把旁听工作人员加入分母。

例如委员会有九名成员,三人正好三分之一,不能只凭这三人的意见就宣称本款比例已满足;四人提出则达到相应条件。原定时间本身是否合理仍要审查,未达到这一比例,也不表示任何压缩时间都自动合法。

延长的目的是完成真实评审

适当延长需对应尚未完成的工作,如核实技术响应、计算评分或依法进行必要澄清,而非给特定投标人争取私下修改机会。招标人不得明示暗示倾向或排斥某人,评标依据也不能在延长期间临时更换。

成员应依法独立履职并保存相应记录。不能先签一份空白结论,等有人会后补分;也不应把延长理解成可以无限拖延、不说明具体任务。进度安排和客观审查质量,需要同时能够解释。

不能继续评标的人还有更换规则

同条规定,成员存在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应及时更换;被更换者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成员重新评审。不能只为赶时长保留不能合法履职者的评分,再让新人补一个签名。

延长时间与更换成员是不同措施。仅因某位成员提出时间不足,不应无依据将其排除;确需更换的,也要说明法定事由及合法产生程序,避免通过人事变化改变应当独立形成的意见。

异议材料围绕事实和影响整理

可保留原定评标安排、合法可取得的记录、提出不足意见的人数与时间、答复及最终报告形成过程。涉及评审保密的信息,应经合法渠道获取,不私下联系评委索取内部材料,也不能以猜测代替证据。

后续提出异议或投诉,应说明哪项程序问题、为何可能影响评审及希望纠正什么,并核对相应期限。发现延长问题不当然意味着某位投标人必然中标;文章处理的是依法保证评审条件,不能将程序质疑变成指定中标者的理由。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