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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已有建筑业资质,为什么还要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体工程的施工许可,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一张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要求施工单位取得相应等级资质并在许可范围承揽。已有资质,并不能据此推断安全许可必然有效或每个项目都具备开工条件。

资质解决承揽范围,安全许可审查生产安全条件

核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类型、许可范围及当前状态,使证照指向同一个实际主体。集团公司有证,不当然等于另一个独立子公司也有;承包人提供合作单位证书,也不能因此合法借用其身份施工。

安全许可关注责任制度、安全投入、人员、培训、防护和应急等条件。取得资质的时间早于许可证,或者两个证书有效期不同,都应分别核查,不能只截取证书首页的名称而略去期限和状态。网页宣传写着资质齐全,也不是正式核验的替代材料。

有效证书还要与实际主体和时间对应

条例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及期满延期手续;延期须依法办理,不是企业自己宣布会续期便继续有效。发生暂扣、吊销等变化时,也不能拿之前保存的照片证明当前始终可以生产。应按实际有权机关公布及可核实的状态判断,不冒充机关作许可结论。

不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紧急、熟人介绍、已支付保证金,都不能免去这一要求。发现主体或状态不符,应先依法核清并处理,不能为了避免工期责任让原单位给新单位补一份所谓授权书就继续施工。

企业安全许可也不等于项目已经依法获准开工

项目是否须施工许可、是否依法办理、施工安全措施等是否具备,需要按实际工程单独核实。企业有安全许可证,并不自动替建设单位办完项目手续,也不能代替相应施工组织、专项方案及其他依法应落实的措施。

反过来,项目有一份施工许可,也不能当然掩盖施工企业自身缺证问题。合同审查宜把企业资格、项目手续和现场条件分别列清,注明由谁提供、如何核实、发现变化怎样通知,不把三项一概写成乙方保证手续合法便不再跟进。

取得证书后仍须维持安全条件

条例要求获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应加强日常管理。现场人员不足、必要安全投入未落实或设备不符,不能仅用许可证尚在有效期抗辩。监管是否处理、合同怎样履行以及事故责任如何承担,须依法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能由本文直接宣布所有合同一律有效或无效。

城口项目方可先保存合同、企业及项目证照核验记录、人员安排和实际施工状态,要求对疑点作真实说明。律师可协助明确资格风险、付款及履约安排和相应争议处理,不能以出具一封意见函替代法定许可。证照核验应持续对应真实主体、时点与工程,而不只在签约当天看过一张照片。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