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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自设项目管理部,可以代替依法应委托的工程监理吗?

建设单位组建了由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管理部,认为人员懂技术,就无需另请监理。判断不能只看团队经验,应先确认项目是否依法必须实行监理,再核对承担监理的主体、资质及独立性。自有团队可以承担相应管理工作,却不会因换一块牌子自动成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监理单位。

一、先查项目是否落入必须监理的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列明,国家重点、大中型公用事业、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监理的其他工程,应实行监理。具体项目分类和专门规定还应结合实际核实,不能仅凭建筑面积小或者投资是自有资金直接排除。

并非所有零星维修都应机械套成同一种强制监理项目;相反,也不能通过把整体项目拆成几份小合同来回避要求。保留立项、用途、规模、资金和建设方式资料,比只看合同名称更有判断价值。

二、必须实行时,依法选择适格受托主体

条例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也允许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且与被监理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设计单位。曾经参与设计与依法不得独立监理,不是可以直接画等号的事项,应按法定条件核对。

建设单位内部项目管理部并非仅凭几名员工证书就取得企业监理资质。把现场巡查表改名监理日志,或借其他机构盖章,亦不能自然补足真实委托和履职。人员注册资格、企业资质与具体项目授权各有作用,不应混用。

三、管理团队与监理的职责可以协作但不能混同

建设单位可以安排自有人员监督进度、协调设计施工和核查合同履行;依法受托监理则应按法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履行其监督责任。内部人员替负责人确认预算,不当然具有监理工程师的法定签认身份。

已有监理单位时,建设单位也不宜要求其只盖章不检查,再由项目部包办全部现场监督。应把材料检验、工序签认、支付审查、问题报告和资料归档的责任人写清,防止发生问题后各称自己只是协助。

四、开工和交接前形成四项核验成果

一是项目是否必须监理的依据及所用资料;二是受托单位资质、独立性与真实委托范围;三是人员进场及权限通知;四是检查、报告、签认和档案的交接方案。涉及项目调整,应同步核对是否影响监理范围,不只修改费用总额。

发现安排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法纠正并保存已经完成工作的真实记录,不能让无权人员倒签整套文件。是否产生民事赔偿,还需证明具体义务违反、损失及联系;未发生事故也不是可以长期不纠正法定监理缺位的理由。把主体资格和真实履行同时落实,才可让内部管理与法定监督有效衔接。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