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约定由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评审意见支持承包人部分费用后,能否直接把这份意见交法院强制执行?通常不能仅凭文书上写了评审决定或终局二字,就将合同评审机制当成法定仲裁裁决。
先识别出具意见的人是什么身份
工程争议评审可能由双方约定的专家依合同处理技术、工期或价款问题,其权限来自合同。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则依据有效仲裁协议和仲裁法程序处理可仲裁争议。专家同时拥有仲裁员资格,也不意味着其在每次合同评审中都以仲裁员身份作出裁决。
应检查委任文件、规则、机构名称、申请及组成人员的程序,以及出具文书的性质。国内普通工程双方自己组成的专家小组,不因取名为仲裁委员会就当然取得法定仲裁身份。涉外特定领域依法适用特别仲裁安排的,另按其法定条件核实,不能从例外推导所有合同评审都可执行。
合同约束力与强制执行力分开判断
评审意见可能依约对双方具有一定约束,比如约定先按意见付款,随后仍可进入最终争议程序。该约定是否有效、适用事项及履行条件,应结合合同解释判断,不能因意见不是裁决就一概认定完全可以忽略。
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法定执行依据。仲裁法第七十五条关于不履行裁决时申请执行的规定,针对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由当事人用合同随意扩展到每一种专家报告。对方不履行评审意见,往往仍须依有效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诉讼取得相应执行依据。
别把提出异议当作所有付款义务都已停止
阅读条款是否规定异议通知、提交期限、暂时履行及后续审查。合同若有效约定特定争议款先履行,单纯说我准备起诉并不必然使该义务消失;反过来,也不能将一次评审中的技术认定自动覆盖全部合同债务或未交付项目。
评审文书的证明力、双方是否接受形成和解,以及最终程序能否重新审查实体争议,需根据具体约定及法律判断。仲裁法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对仲裁协议的内容及约定不明有规定,另有仲裁条款时,要核实其范围和机构,不能只看到评审二字就放弃检查真正的争议解决条款。
准备两套问题清单再行动
长寿工程当事人可先列合同履行问题:评审范围、双方参与、结论、付款条件及异议记录;再列程序问题:应到何机构、请求什么、依据何种文书申请执行。评审期间仍应注意时效、优先受偿权期限以及必要保全,不能假定评审会自动替代全部权利保护措施。
保存原始申请、提交证据、专家组成及意见送达,明确哪些金额已支付、哪些事项仍争议。律师委托范围也宜说明是否包括评审、后续仲裁或诉讼及执行,防止将一项合同内专家服务误认成整个争议已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