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有资质,仍要核对与被监督对象的关系
建设单位选定一家有监理资质的公司,发现它与现场主要材料供应商存在共同控制关系,不能只因为两家公司名称不同,就认定可以独立监督。《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要求监理单位根据委托客观、公正执行任务,并禁止其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资质解决能否从事该类业务,关系审查解决能否在这个项目中保持依法要求的独立性,两项都要核对。
从实际控制和利益安排判断,不能只比较营业执照
应核查监理公司、施工公司和相关供应商的登记档案、股东及实际控制线索、管理人员任职、关联交易与合同利益安排。不同法人并不当然没有利益联系,但曾经普通交易、名字相近,也不能单独证明存在法定禁止的利害关系。需要说明这种联系具体如何涉及被监理工程和相关受监督事项,不宜凭社交照片给企业定性。
若供应商通过监理人员的亲属企业结算,或者监理报酬之外还有与材料采购量挂钩的收益,应保存形成时间、付款路径及相应书面约定。调查应使用合法取得的公开信息和本项目材料,不能盗取账户或散布未经核实的商业指控。
建设单位的选择与施工方的质量义务分别存在
建设单位应核对委托合同及监理权限,并对发现的关系问题要求具体说明、依法纠正和作出后续安排。《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要求把监理单位、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施工企业。替换机构、交接资料和调整监督安排时,不能只在内部口头通知,以免现场继续接受已经不适当的指令。
施工企业也不能借存在关系疑问,就拒绝全部质量检查或者继续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标准和质量责任不会因此消失。对具体检验结论有争议,应保留样品、检测过程及异议,区分材料是否合格与监督机构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两条问题同时处理。
关系违规与民事损失不能直接画等号
发现禁止关系,可以针对监理选择和履行提出纠正要求,向有权主管机关反映具体线索;但索赔还要说明合同义务、损失及因果关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区分未履行应有监督检查导致损失,以及与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造成损失等情形。不能把任何关联关系直接换算成全部工程款的赔偿,也不能认为没有发生事故就无需纠正。
可以先整理一份对象清单:哪些单位属于本工程受监督的承包或供应单位,关系在何时存在,影响了哪一次检验、签认或支付,已有何种后果。要求机构说明并保留其回复,再决定是否申请专业检测、主张合同责任或启动其他救济,避免把独立性调查变成未经依据的停工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