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项目合同约定按财政评审结算,付款时发包人又要求“必须等审计结果”,应先核对约定的究竟是哪一种结算依据。财政评审、审计机关审计与双方结算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把任何内部审核都笼统当作合同付款前提。
原合同与后续约定逐份核对
查看专用条款、招标文件、中标合同、补充协议及结算往来,确认是否明确以特定财政评审或审计结论作为价款依据。仅约定发包人内部复核,与约定按法定机关特定结论结算,不能不加区分。后续对账或结算已形成新的真实合意时,也应审查其效力和范围。
2026年工程解释(二)第十三条区分是否存在依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结算的约定,并对结论迟延等作出规定。没有约定的,不能仅因项目有相应监管要求,就当然用审计或评审取代民事合同确定的价款;有约定的,也不是无期限等待。
等待期限的事实要能查明
应列清结算资料提交日期、完整性、补正通知、资料移交及评审进展。依2026年解释第十三条,有约定时从其约定的结论出具期限;无约定的,合理期限可结合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不是从工程开工或第一次催款起算。非因承包人原因逾合理期限未出结论,或者结论明显背离合同约定等符合该条条件的情形,可依法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不能仅因不喜欢结论就当然重做鉴定。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约定依据 | 合同、补充文件与双方确认 | 究竟等财政评审、审计还是内部审核 |
| 资料提交 | 送达回执、资料目录、补正及回复 | 何时具备结算基础,迟延原因是什么 |
| 金额争议 | 双方计量、结算、已付和争议项目 | 哪些可确认,哪些仍需证据或鉴定 |
发包人称“上级还未回复”,应尽可能说明机构、程序及进展,而不是用一句内部流程搁置所有义务;承包人若一直未补齐关键资料,也不能忽略自身行为对结算的影响。
支付请求与争议核定可以分层提出
已确认的价款、预付款抵扣、质保金和争议工程量,应分别列明,避免把尚有争议的一小部分扩成全部工程款无法支付。是否需要造价鉴定,应结合合同计价方式、结算约定和具体争议判断,不能为了绕开不利结论就无理由重做所有核算。
准备向长寿项目发包人催告时,可附完整时间表、资料提交凭证和分项余额,要求明确补正事项或结算安排。起诉或谈判时,说明为何所请求金额现已到期以及依据何种计价口径,而不是仅用“审计拖太久”替代法律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