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发现部分工程有质量问题,就把所有结算款都停付,是否合理?不能只看有没有缺陷,应把付款条件、缺陷程度、修复责任和扣款金额对应起来。局部瑕疵、主体质量严重不合格以及尚未完成验收,所影响的付款义务可能不同,不能用同一结论覆盖。
先定位质量问题,而不是只报一个扣款总数
应说明问题所在楼层、部位、项目、出现时间及具体表现,提供检查、验收、维修记录等材料。长寿工程涉及多个分包或交叉施工时,还要核查缺陷与谁的施工、设计、材料或使用有关,不能将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问题全部计给同一承包人。
对于确有争议的部分,可以依法申请专业鉴定,但鉴定事项应服务于具体争议。仅鉴定“有没有漏水”,可能不足以解决成因、修复方式和合理费用;鉴定费用与工程价款也应区分,不宜先任意设定高额扣款再要求对方接受。
修复通知与自行找人修理有顺序
应审查合同约定和适用司法解释对修复通知、合理履行机会等的要求。202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是否适用还须核对其时间规则,不能把新规则不加区分地套到全部历史案件。
承包人明确拒绝修复、经适当通知仍未处理,或者存在确需紧急处置的情况,应保存对应事实。发包人自行安排修复,也需说明项目、数量、单价及支付,不能把升级改造、美化新增或者其他部位施工一并作为原缺陷修复费。
付款抗辩、损失请求与抵扣不是同一回事
款项是否已经到期,须先看合同及实际履行。质量问题构成何种履行抗辩,是否需要提出反诉或明确损失请求,以及是否满足抵销条件,应分别判断。仅在催款回复中写“存在问题,暂不付款”,并不能自动证明所有到期款都可无限期扣留。
已完成且合格部分、质保金、修复费、逾期付款责任,应形成分项清单。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合同目的或工程无法合格使用,也不能反过来只强调“工程做完了”就要求无条件支付全部价款。双方应围绕真实状态提出请求。
保留可结算部分,避免争议不断扩大
争议发生后,可先确认无争议工程量和已付款,对有异议部分写明核验与修复安排。承包人提出维修方案时,应说明其范围、时间和验收方式;发包人接收维修不等于放弃其他依法成立的损失请求。
诉讼中应提交从发现缺陷、通知、回应、修复到付款的完整时间线。对同一损失既扣修复费用又主张同额赔偿,需要防止重复计算。把“质量不满意”的笼统争执拆成具体项目,才能判断哪些钱应付、哪些费用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