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在地震中有特殊保护与救灾作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要求列明的建筑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采取措施,特定地区的新建项目还涉及隔震减震技术。合同压低成本或建设单位同意,不能将法定要求自行改成普通建筑标准。
一、先确认建筑真实功能与设防类别
条例将建筑分为特殊、重点、标准和适度设防类,列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不能只看项目名称写综合楼,忽略真实依法确定的使用功能。
复合功能、改造和其他特殊情形,应由具备职责和能力者按现行标准识别,不由商务人员猜测。这里的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不是直接给出一套适用于所有项目的相同结构参数,更不能说所有地方都必须采用同一技术方案。
二、特定地区新建项目还须核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相应新建建筑,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满足正常使用。地区、项目和新建等前提都应查清,不能一听学校二字就跳过适用条件。
璧山项目是否处于有关区域,应根据有权发布的实际资料和专业文件核验,本文不自行划定重庆任何片区,也不编造烈度数字。对于法定范围外项目,国家鼓励采用相关技术与本条强制要求的性质应分开说明。
三、建设单位不能用合同降格
条例第十条要求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合同明确拟采用强制性标准,核验成果、组织验收,并禁止明示暗示违反标准降低抗震性能。付款方同意便宜一些,不能使不合强制标准的设计施工合法化。
施工方、设计方和监理也各有依法承担的职责,不宜一边知道缺项一边只留建设方签字免责。对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按职责反馈,核有权主体的正式处理文件,不让口头预算审批取代技术和法定程序。
四、材料应能追溯实际措施
设计文件应说明设防烈度、类别及拟采取措施,涉及隔震减震时还需明确装置性能、检测、安装和维护等要求。采购、进场、检测、安装和验收要对应实际采用内容,不能只有一份宣传证明便推定全过程合格。
采取替代方案或设计变化,应按适用程序和标准核查,保留版本与原因。本文不提供施工技术指令,也不保证装上某品牌产品就满足所有抗震条件;专业措施应与项目整体相匹配。
五、争议请求对应具体缺项和影响
可以先列功能类别、区域依据、设计要求、已实施与尚缺内容,依法提出核验、补正或其他请求。费用和损失还需联系合同、责任与实际支出,不因发现标准问题就直接主张整个工程全部报废。先把法定设防类别和适用技术前提弄清,才能让校园、医疗等重要建筑的质量要求落实,避免用单纯降价决定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