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急着上人,单位准备先让新工人进场作业,之后再补质量培训和考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招到人、签了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已经具备该工序的上岗条件。
质量教育不是事后补一张签名表
培训应当使实际从业人员理解相关作业的质量要求、操作规范和检验衔接,不能仅把制度群发,就将所有人视为已经完成。考核不合格仍安排上岗,也不能用已经参加过培训来替代合格这一要求。
工程现场人员流动频繁,应能核对谁接受了什么培训、何时考核、结果如何以及适合的岗位。别人代签、用上一项目名单复制、把未来日期写成已完成,均不能真实证明本人具备条件。资料管理应服务实际能力,而非等质量事故发生再寻找可以补盖的章。
与特种作业资格分别核查
质量培训与某些岗位依法必须取得的专项资格,是不同要求。完成普通质量培训,不会自动取得焊接等特定岗位所需资格;已经持有某种证书,也不当然说明新项目的具体质量技术要求已经完成交底。
施工单位应结合真实工种分别建立核查事项,不把所有证书混成一张通行证。对于分包单位人员,亦不能只说不是本公司工资发放人员就完全不做相关管理。总分包之间的具体职责和记录衔接,应符合适用法律及真实合同安排。
赶工不能取消上岗前提
建设单位催进度、工序等人、临时替班等情况,可能需要调整施工计划和人员配置,但不能因此当然免除培训和考核。可以通过合理组织已具备条件的人员、及时安排必要培训来推进,不宜用先做简单工作为由,让未具备条件的人实际承担同样风险的作业。
发现已违规上岗,应依法及时纠正、核实已完成工序及有无质量问题,再安排后续措施。不能只补填一个日期,让既有不确定质量记录从此被当作完全可靠。对确需复检或返工的,应按真实技术和程序要求处理,不由行政人员在表格中宣布合格。
留下可核验的岗位与工序衔接
璧山项目可以将人员、岗位、培训内容、考核结果、技术交底和实际施工记录对应。人员转岗、技术方案调整或新材料应用时,应及时核查原有培训能否满足实际需要,而不是认为曾经在其他现场工作多年就什么都无需再说明。
违规上岗与具体质量损害的责任认定仍要结合实际行为及因果关系,不能仅因一份培训记录缺页就当然让个人承担全部工程损失。但法定上岗前提也不因尚未发生事故而消失。先落实人员能力和真实管理,再评价责任,比事后集中补表更能保护工程及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