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风电项目只做了一部分,保底工程量与其他未完量如何分别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发布的绿色发展典型案例五,涉及江苏某建设公司与贵阳某研究院合作建设越南风电项目。双方通过询价响应、框架协议和会议纪要,约定承揽德农二十八台、嘉莱十二台风电机组等安装调试,其中嘉莱十二台注明为保底工程量。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贵州省;工程项目位于越南德农省、嘉莱省公开案例研究;供北碚读者参考
案号
官方公开稿未披露
审理机关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建设工程与工程款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公开材料作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案例;栏目所属地区用于阅读与服务导航,不表示案件发生在该地区。

公开案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工程量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发布的绿色发展典型案例五,涉及江苏某建设公司与贵阳某研究院合作建设越南风电项目。双方通过询价响应、框架协议和会议纪要,约定承揽德农二十八台、嘉莱十二台风电机组等安装调试,其中嘉莱十二台注明为保底工程量。

项目因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影响及发包人原因多次停窝工,实际完成德农八台、嘉莱六台。发包人之后单方通知解除合同,争议包括已完价款、停窝工损失和未完成工程量利润。这里不能把两个项目的未完数量直接合在一起,按同一个标准主张全额合同价。

二审分别处理保底利润和非保底补偿

贵阳中院一审确认合同解除,支持部分工程款和停窝工损失。贵州高院二审结合合同约定,对已完成工程量和嘉莱项目保底剩余工程量合理利润进行结算;对德农未完成二十台,则结合履行情况,按安装单价一定比例酌定补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审改判支付工程款约六百万美元及利息,赔偿停窝工损失人民币一百一十二点五万元。官方没有披露案号、具体比例和全部计算底稿,不能据此编出每台固定利润率,也不能把总额说成全部都是未完工程的利润。

关键证据是保底承诺的真实内容

本案可借鉴之处,是先识别不同项目的合同承诺,再对应损失类型。工程量是否保底、保底的范围及成立条件,应回到询价回复、协议和会议纪要的完整内容,不能只取一份进度计划上的预计数量,便宣称发包人保证全部实施。

已经完成的量,需要施工、验收、计量和付款材料;尚未完成的量,则要区分有保底约定的合理利润与其他依法应评价的补偿。单价中包含的材料、人工、设备和利润并不相同,未实际投入的成本不能不加区分地全部包装成净利润。

停窝工事实与解除责任还需单独证明

公开案情同时记载不可抗力影响和发包人原因,不能改写成法院认定所有停工都由发包人故意造成。应按时间段整理停工指令、政策变化、人员设备在场状态、替代安排及费用凭证,避免同一成本在已完价款、窝工损失和未完量补偿中重复计算。

解除通知、送达及实际退场情况,也应与工程量和资源撤离相互印证。境外业主没有解决问题,不当然等于国内合同一方的所有结算义务都自动免除;具体责任仍取决于合同和实际履行事实。

本地企业参与海外项目可形成怎样的成果

綦江企业筹备或处理类似跨境安装项目,可建立逐项目的承诺及结算表,分别列出保底文字、已完量、未完量、计算类别、对应成本和证据缺口。这样能够直接看出请求中哪些基于合同保底,哪些依具体风险分配提出,避免以一份总损失清单遮盖不同请求基础。

本案审理地在贵州,项目在越南,不是綦江本地判例,也不是任何律师承办成果。官方总结展示了尊重合同约定并合理分配风险的处理方法,不能代替对另一份境外合同准据法、争议解决和具体证据的独立判断。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