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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评委拒签评标报告又不写理由,能把评标结果一直搁置吗

拒签不当然让已经完成的评标消失

评标结束后,一名评委表示不认可结果,却既不签字,也不愿出具书面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要求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同时对这种拒签作了具体处理:拒绝签字又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这不是允许招标人任意省略签字,而是防止以沉默拒签阻断评标工作。应首先确认报告已形成、本人确有拒签事实,以及是否已经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不能为了赶时间将一名评委尚未看到报告写成拒签。

依法保留不同意见需要书面说明理由

评委确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比如认为某项评分未按招标文件标准、某个否决理由不符合规定,应指向具体项目、文件条款和事实,不能只写本人不同意。

对书面异议,不宜要求其先撤回才能领取材料或完成程序,更不能把不同意见删除后宣称全体一致。记录不同意见并不当然使少数意见取代依法形成的评标结果,但能使形成过程和责任依据接受后续核查。

记录事实不能变成代签或补造同意

经办人员可保存报告送阅、请求签署、拒签及书面理由接收情况,核对报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适用视为同意规则,不需要也不允许替拒签人伪造签名;依法注明实际状态,和制作一张看起来全票赞同的报告,法律意义不同。

若拒签原因是报告内容被擅自修改,或其根本未参加相关评审,不能先套视为同意掩盖事实。成员违法更换、评审标准违法等,也需要按具体问题处理,不能因为存在第五十三条就认为所有程序瑕疵都被消除。

投标人的异议仍应通过法定渠道提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在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三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这与评委书面保留意见属于不同主体和环节。投标人不能仅凭听说一名评委没签字,就要求经办人私下告知其他成员讨论内容,或者把私下接触评委当作异议程序。提出的请求仍应对应具体违法或错误事实。

对项目而言,应交付可回查的评标记录

綦江工程项目发生该情形,可核对原始评审资料、报告版本、签字及不同意见附件、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和答复记录。关注的不是一张纸有没有凑齐字迹,而是依法完成评审、如实记录分歧,并正确办理后续程序。

招标、公司董事会表决和仲裁庭裁决各有规则。其他制度中某人拒签的效力,不能直接拿来替代评标条例。对具体报告应依评标规则判断,既不虚构全体赞同,也不把无理由拒签当作无限期停止项目的个人否决权。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