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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已经发过整改通知,施工方仍冒险施工,监理还需要继续报告吗?

监理发现施工安全隐患后发出一份整改通知,不意味着职责已经全部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区分一般隐患、情况严重以及施工方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后续要求。要求整改、要求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报告,是根据实际状态逐级衔接的工作,不能以通知已经签收为终点。

严重隐患不是等事故发生后才确认

监理应依法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在实际监理中核实隐患。隐患位置、施工状态、可能影响、专业判断及发现时间,应有真实资料,不只使用现场存在安全问题这一概括文字。

涉及专业标准和紧急程度,需由适当专业人员依据真实情况处理。不能因为企业赶工、尚未出过事故,便把严重问题降格为普通提醒;也不能在没有依据时用停工要求处理与施工安全无关的商务分歧。发现的事实和采取的措施应当对应。

施工拒绝整改,不能只在内部反复发同一张单

情况严重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还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让继续做、项目经理答应以后补,也不能当然替代这一法定衔接。

报告应说明已发现的隐患、已经提出的要求、送达情况和施工方实际反应,附必要资料。不要把没有收到回复直接写成已经整改,更不要把施工单位的一句知道了当成现场风险已消除。涉及现实紧迫危险,应按适用法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不能等付款或责任协商完才处理。

通知送达后,还需核查实际状态

记录整改方案、实施、复查与仍未完成事项,确认哪些部位恢复了安全条件。是否恢复施工,应依相应程序和实际情况处理,不因工人暂时离开十分钟就填写已完全停工,也不以会后补签掩盖当时继续作业。

施工单位有自身安全职责,不能以监理没来检查为由忽略明显危险;建设单位、总包和分包也不能把法定义务全部推给监理。反过来,监理有一处履职缺陷,并不自动证明其应当独自赔偿事故全部损失,具体责任仍须核过错、因果和法律依据。

把履职记录做成可追踪的过程

北碚项目可按发现、要求、接收、现场状态、报告和复查整理资料,保留真实时间及版本。合同可以明确联络人和材料要求,但不能约定主管机关报告须先经建设单位同意才能进行。律师审查时应关注实际履职链条,既不能以发单即免责,也不能用事后统一补齐的表格代替事故发生前真实采取过的措施。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