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开标现场发现唱标金额与文件不符,能等候选人公示时再第一次提出吗

开标异议有现场提出的专门要求

投标人参加开标,发现唱出的金额与提交文件不一致,不能只按评标结果公示的时间安排等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首先要辨明问题属于开标过程还是招标文件条件、后续评审结果。文件违法限制、开标唱报差异和评委评分错误,面对不同对象及法定环节,不能把所有问题统一记为中标后再申诉。

当场提出应让具体差异可以核查

异议应说明对应标段、投标人、文件项和唱报内容,指出自己认为不一致的具体位置,并提出依法核对和记录的请求。不能只在旁边表示不满意,事后却无法说明当时质疑了什么、招标人怎样答复。

经办人员应如实制作记录,保留适用的签字、系统记录或其他合法证据。对确有记录差错的,应按合法程序核查处理,不能为了表面无异议而要求投标人签署与现场事实不符的确认,也不能擅自修改已经提交的实质投标内容来消除差异。

电子开标要核对实际提供的异议渠道

采用电子方式并不使开标现场异议规则当然消失。参与人员应事先了解平台开标时间、身份权限、异议和答复渠道,按实际开放的正式方式及时提出,并保留发送、接收、系统反馈及完整内容。

平台或网络出现问题时,应及时联系正规渠道并保存故障时点、页面及反馈记录,不能虚构系统截图,也不宜只把一句电话里说过当成全部证明。技术故障对具体程序如何处理,仍须结合适用规则和实际事实判断。

当场答复不等于任何实体错误都已被认可

招标人应当场回应和记录,不意味着可在开标时替评委决定所有资格、技术和评分问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是否应依法否决等,应由适当主体在相应环节判断,不能为答复开标异议擅自完成全部评标。

投标人不认可答复,需要进一步投诉时,应核对法定条件、期限和先提异议要求,提交具体事实及当场处理记录。不能一概承诺现场没提的所有问题以后绝无救济,也不能保证改名为评标结果异议就能重新取得无限期限。

文件应能还原从提出到处理的过程

巴南工程投标团队可分工保留投标提交、开标公布、异议、答复和记录核对资料,明确谁有权代表本方参加及表达意见。内部发现问题但没有传达给实际参会人,可能使现场无法及时处理,不能事后补写曾提出的记录。

最终宜形成问题位置、现场异议时点、招标人答复及后续路径四项对应说明。开标异议的作用是让可即时核查的问题在真实环节得到处理,而不是提前暴露竞争对手不应公开的信息,也不是通过扰乱现场迫使招标人改变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