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无效后,双方签了“含税包干价”的折价补偿协议,发包人又要求把全部已开发票税额从补偿款里扣掉,能否成立?首先应明确协议金额与支付、开票和税负之间的关系。巴南工程结算不能把含税价直接理解成税款已经支付,也不能把开票金额当作实际到账款。
协议先核对范围与形成过程
民法典及工程司法解释规定了无效施工合同在工程质量等条件下的折价补偿处理。2026年工程解释(二)进一步涉及折价补偿协议及计价等问题。签有协议,不等于所有效力和质量争议都消失;仍要看内容、真实意思及是否存在依法应审查的情形。
确定包干价覆盖哪些工程、计量和调价,是否已经包含某些代付、扣款及税费。若协议附件已有净额计算,支付时再减一次相同税费或代付款,就需要核对是否重复。不能只摘出“含税”两个字,忽略前后结算表。
四种金额各自建账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协议价 | 协议及计算附件、工程范围 | 双方确认的补偿口径是什么 |
| 实际付款 | 回单、付款审批、代付授权 | 哪些款项已经使债务减少 |
| 开票情况 | 发票、红冲与补开记录 | 是否开票、开票对应何笔交易 |
| 税负或扣款 | 合法税务资料、合同约定、扣缴依据 | 由谁承担、是否已计入价格或实付 |
发票可能证明交易及税务处理,但不单独证明对方已经清偿。发包人依法代扣代缴、承包人自行缴税、双方另约承担某项费用,也可能对应不同结算后果,应以适用规则与真实凭证为据。涉税计算需由相应专业人员核对,不在民事对账中凭空设定税率。
开票义务与付款争议分别提出
当事人主张付款以开票为前提,应核对约定及适用规则,不能无条件认为未开票就可永久不付款。承包人主张已经履行开票义务,也应对应发票抬头、金额、内容和送达。红冲或作废后,更需说明是否仍有未补开的部分。
提交诉请时,列协议应付、已付、争议扣款及净请求,说明每项变化原因。若一方主张协议重大误解、欺诈或其他效力问题,应依相应程序和证据处理,而非在付款表里自行把协议价改成另一口径。
巴南项目最实用的结算附件,是能够逐项对应工程范围、发票和实际资金的对照表。把发票、税负和付款三件事说清楚,才能判断差额来自真实欠款、重复扣减,还是尚未完成的开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