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客户资信良好并承诺按期付租,不代表金融租赁公司的国别风险管理已经完成。《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针对境外业务要求识别、分析、监测和限额管理国别风险,建立压力测试方法、程序,定期测试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结果,同时制定应急预案。
客户信用与外部环境分别核查
个别客户过去从不欠租,是其履约信息的一部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营、法律及市场环境变化,并不会因此消失。公司应结合真实境外业务识别影响因素,不以客户担保涵盖一切作为不作分析的理由,也不能无依据宣布某地必然发生风险。
境外经营还应制定发展战略、定期评估效果和调整,建立内部准入及授权体系,合理确定权限、风险限额并加强可行性分析。不能只把国内审批表翻成外文,就认定针对境外特点的制度已经实际落实。
测试、报告与应急安排应能衔接
条文没有规定所有公司采用同一组情景、同一损失数字或同一频率。机构应建立适合真实业务的方法与程序,说明依据、范围及局限,保留实际测试和高级管理层报告记录。本文不替金融机构设置压力参数,更不将演算结果当作未来损失预测或投资承诺。
应急预案还应明确特定风险下拟采取的缓释措施。只有一份常年未对应业务更新的文件,与已经建立能够执行的安排不同;采取措施仍须遵守相关法律和合同,不能以风控为名消灭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十九条的持续国别管理,与第六十五条因境外规则导致无法适用具体国内规定时的评估、另定制度和事前报送,不是相互替代。普通境外项目即使不存在后一种冲突,仍应核前一项管理要求;履行过事前报送,也不等于未来国别变化已全部获保证。适用主体及业务应按本办法真实识别,不将所有涉外设备买卖都纳入金融租赁监管。
依据:[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2512/06/540892/artic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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