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供应方计划派已有当地无损检验资格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合作方展示国外证书和履历,是否就可以直接安排上岗?第六号令第二十八条对境外单位人员保留专门核准,国外已有资格不等于已经取得本次境内活动所需的认可。
境外证书与核安全监管核准是两件事
第二十八条针对已取得国外相关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无损检验人员,要求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相应活动。先确认人员是否属于这一对象、拟从事的是否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不把所有外国技术人员来访都套成本项。
人员国籍、境外雇主、持有证书和拟承担工作,应按真实关系区分。文章不将国籍作为唯一条件,也不把某个国际组织的会员证明、培训结业证或普通工作推荐信,未经核实就认作条文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
本项核准更不直接解决入境、居留及就业等其他手续。已经有合法来华工作安排,也不能反推核设备检验资格已核准;反之,专业资格核准不自动批准人员入境和受聘。不同事项须按实际规则衔接。
聘用单位组织提交,材料需对应同一人员和任务
第二十九条要求提交所持资格证书、相关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业绩、未发生责任事故和重大技术失误的书面说明,以及境内无损检验活动需求材料。应说明这位人员的真实经历及实际需求,不用整个集团的项目宣传代替其本人业绩。
对说明材料应如实核实,存在尚待确认的信息应说明并依法补充,不能为满足交期购买无事故证明、删去既有问题或把别人完成的报告换成其姓名。材料提交、审查和实际核准是不同状态,不把合作协议签署日期写成监管已经同意的日期。
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另对为境内民用核设施开展相关活动的境外单位设置条件及事先注册。该单位已经注册,并不会自动使每一位派出人员都完成第二十八条的个人核准;个人核准也不代替实际承接单位应有的管理条件。
忠县采购或合作主体可分别核单位注册、拟派人员及证书、个人核准状态和其他合法到岗条件,将尚未完成的事项列为实际开展工作的前提。具体检验任务及方法范围仍须匹配,不承诺同一境外证书可以处理所有项目。依法安排真实人员和许可,比在现场已经开工后再补一份资历介绍更能避免责任和交付争议。
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ttps://www.mee.gov.cn/gzk/gz/202112/t20211214_964041.shtml)第二十八至三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https://www.mee.gov.cn/ywgz/fgbz/xzfg/201909/t20190918_734309.shtml)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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