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税务检查安排后,发现账簿已被另一国家机关依法调走且尚未归还。说明情况后检查暂时停止,负责人便认为税务案件已经结束。中止检查、终结检查与已经作出决定后的中止执行是不同状态,《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三十四及五十六条不能互相替代。
有关账簿未返还,可能暂时中止,但须依法批准
第三十三条将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列为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情形;还包括当事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直接相关事实需由法院或其他机关确认等。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情形消失并经批准后恢复。
因此应提供真实调取、保管和范围凭据,说明究竟哪些资料不能提供,是否仍有合法可用副本。不能仅以电脑不在办公室、财务人员出差或自行把资料交给关联公司,就直接宣称已经符合中止条件,也不能一边申请中止一边销毁原始记录。
暂时无法检查,与确实无法检查的终结条件不同
第三十四条对终结检查另列条件。例如被查对象死亡、被宣告死亡或依法注销,还须有证据表明无财产抵缴或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以及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等。注销并不是单独出现就能无条件结束任何税务检查。
中止的障碍能够消失,程序可能继续;终结则要求依法认定相应事由并批准。企业不宜把一封说明资料暂缺的回函,宣传为税务机关已经认定没有违法,也不能用中止期间另设一个主体继续承接未说明的涉税交易。
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暂停依据要另核
第五十六条处理中止执行,包括进入破产清算尚未终结、财产被其他机关限制导致暂不能执行、标的权属需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等情形。那是针对执行障碍,不能倒推尚在查明事实的检查已经结案,也不等于原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自然撤销。
收到不同阶段文书时,可分别列立案检查、处理处罚、催告执行、暂停及恢复的日期和依据。破产事项尤其应与管理人及法定程序衔接,不能因为税务执行暂缓,就自行将应依法管理的财产转给个别债权人。
保留障碍解除的通知和可提供材料
资料归还后,应如实说明并依法配合,不因此前中止就无限期拒绝检查。对原件缺损、期间不同或仅归还部分的,也要具体记录。检查是否恢复、还需哪些材料,应以实际程序和文书核实,避免财务与负责人各自掌握一个版本。
律师可协助整理暂时障碍、法定状态及后续配合和救济,形成可以接续的材料安排。中止解决的是暂时不能继续的程序困难,不是事先保证不补税、不处罚,或将原有税务义务全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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