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54万元,请深圳数据公司提供营销引流服务,后要求退款;数据公司反诉剩余32万元,称已支出成本。最高法于2023年8月31日以(2021)最高法知民终2005号认定合同无效并驳回双方请求。本文非本所承办,不为违法信息交易提供实施方法。
先判断款项性质,再决定民事返还
双方虽没有直接复制、迁移第三方平台掌握的数据,仍通过比对、筛选和电话等实际获取使用个人信息,未征个人同意并用于贷款业务营销。合同写“合法合规”没有替代真实行为判断,亦不能因平台保管原数据便断言从未使用个人信息。
原案进一步指出,民事行为无效后,不是任何情形都直接返还、折价或赔偿;法律对财产性质处理另有要求的,应从其规定。已付54万元涉嫌违法所得,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宜一并处理。因此撤销一审返款结果,不等于法院确认数据公司有权合法永久保留全部款项。
移送不等于已刑事定罪或已没收
公开条目没有披露后续刑事有罪判决、追缴或钱款最终去向,不能补写。对其他无效合同也不能一概停止返还,关键是无效原因、财产性质和相应法定处理。
忠县企业争议材料可分合同真实目的、实际信息使用、付款和反诉成本、既有行政司法处理四组。现在发生的新业务还须另核现行个人信息等制度,不把2018年合同的原法条当成今日全部合规标准。普通设备无效后的估值返还,与本案涉嫌违法所得处理不同,不能套同一张退款计算表。
公开来源:[最高法完整入库案例](https://ipc.court.gov.cn/upload/file/2026/01/05/14/35/20260105143503_35692.pdf);[官方索引](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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