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供应占百分之百,下游替代竞争仍要怎样进入支配力分析

扬某药业与合肥医某等公司的原料药纠纷,原告主张唯一供应方限定交易和不公平高价,一审支持大额赔偿;最高法2023年5月25日以(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撤销原判,驳回诉请。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忠县读者参考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扬某药业与合肥医某等公司的原料药纠纷,原告主张唯一供应方限定交易和不公平高价,一审支持大额赔偿;最高法2023年5月25日以(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撤销原判,驳回诉请。本文根据七页公开入库条目研究,非本所承办。

百分之百份额不意味着无需看间接约束

涉案原料药对特定制剂生产不可替代,相关市场界定为境内该原料药市场。供应方独家生产销售,可推定具有支配地位;但下游制剂仍与其他第二代抗组胺制剂竞争,这会影响上游需求并传递到原料药经营者。

法院没有因此否认支配地位,而是认为这种间接竞争弱化了支配力,并在后续滥用判断中继续考虑。不能把存在其他制剂直接写成原料药市场没有支配,也不能只看上游份额就省略实际竞争环境。

价格和专利范围仍须分别验证

法院结合专利有效排他范围、价格分析及下游竞争效果,未认定本案违法。原告所称按片专利提成,查明实为补齐原料药约定价的差价,评价应对真实隐藏交易,而非仅看收费名称。具体四万八千元每公斤是本案价格,不是其他药品的合法价格上限。

忠县企业可准备原料用途、下游替代、实际控制生产的证据及价格条款,解释竞争压力如何真实传导。仅主张专利权或有替代品,都不产生普遍反垄断豁免;须核是否超出合法排他及实际效果。原案适用2008年反垄断法,不能把后来条号写成当时依据,也不从驳回诉请推断供应商任何涨价均可。

公开来源:[最高法完整入库案例](https://ipc.court.gov.cn/upload/file/2026/01/05/14/26/20260105142619_80692.pdf);[官方索引](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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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