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某公司的公开专利无效行政案,涉及含海藻糖二水合物晶体的粉末。权利要求以含量、结晶度和粒径分布等参数限定产品,并不意味着参数越细就必然具有创造性。(2021)最高法知行终994号二审维持有关无效结论。本文非本所承办案件分析。
技术效果要与区别参数相连接
专利权人主张产品兼具不易固结和良好溶解性。法院要求从参数对组成、结构的实际限定以及说明书实验结果确定技术效果;实验没有证明某区别参数与声称效果有关时,不能直接把该效果纳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案认可的实际技术问题,是提供不易固结的相关粉末,而非把未经支持的相互矛盾优点全部当作已经实现。由此确定后续显而易见性判断的起点,不能先用宣传目标扩大技术问题,再以没有完全相同宣传的旧产品证明创造性。
参数关联与调节手段均须比较
法院考察现有技术是否已关注参数及效果的联系,本领域人员能否依公知常识理解调节关系,以及调节手段是否属于容易结合的现有技术。就本案,减少相应成分以改善固结、调整结晶条件或粉末混合等认识,影响了结论。
“自定义参数”也不是当然的专利门槛。原文讨论的是这份说明书和证据,并未认定所有参数产品都缺乏创造性。真实且有支持的不同技术效果、不同的实现困难和现有技术状态,可能改变另一案的判断。
忠县相关研发或争议处理可交付区别参数—对照实验—对应效果—现有认识—调节路径矩阵。实验条件、样品及数据应能追溯,不在争议发生后补造所谓申请时已经公开的结果;是否可以提交、采纳补充资料,还须按具体程序核。
条目索引明确该案适用2009年10月施行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本文基于公开案例库条目的全部三页事实和理由,未取得并声称掌握全部技术卷宗,不把其中的具体参数范围推荐为生产配方或规避方案。
公开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案例条目](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643.html);[人民法院案例库官方PDF](https://ipc.court.gov.cn/upload/file/2026/04/22/09/05/20260422090506_70292.pdf)。公开案号:(2019)京73行初9982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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