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经鉴定属于许可证允许的低水平范围,就能存放在企业任何场所吗?生态环境部2024年12月27日环法〔2024〕38号决定,对甘肃东方瑞龙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分别处理贮存、档案、年报和检查中的行为。本文据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分析,非本所承办,也不是法院判决;没有公开的后续诉讼结果不作推断。
等级相符,不等于贮存地点也符合许可
公司许可证允许利用指定低放废物贮存库对外接收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2023年接收的废物虽然经第三方确认属于低水平,但未存入许可证规定的库。机关据此认定未按许可贮存,而非因鉴定将其变成另一等级。
决定援引当时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五十七条,责令收到决定起停业三十日,期间不得对外新接收和新贮存,并罚8.75万元。不能把这段限制改写为已经吊销许可证,也不能仅因废物等级正确便否定地点条件。
有交接材料,仍不代替档案和年度报告
决定另查明未制作该批废物贮存台账,以及2023年度报告未如实反映其贮存。前者按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三十九条罚4.2万元;后者按第三十二、四十条等责令三十日内补充报告,并罚4.71万元。
收货交接、内部记录与向监管机关定期报告是不同事项。运输文件能证明收到过什么,不自动证明贮存档案已完整建立;后来补做台账,也不将过去未建档的事实改成从未发生。认定时应逐项核行为和证据,不能将一个收货事实直接等同只有一项义务。
检查时否认接收,是又一项被查明的行为
监管人员多次询问,公司相关人员仍否认接收,直至检查人员出示证据才承认。决定按条例第二十九、四十一条责令如实提供材料,另罚1.94万元。这里不是把前三项罚款再加一个任意比例,而是列明检查中弄虚作假的事实及独立依据。
对具体案件是否存在重复处罚疑问,应对应每项行为、义务、证据与处罚依据核实,不能只凭同一批废物便宣布全部重复,也不能反过来推导任何机关都可无限拆项处罚。
今天使用该案,要先更新法律时点
原决定作于2024年。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施行并废止原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对许可活动及责任已有规定。本文还原旧案,不将8.75万元或旧法幅度当成今天同类行为的报价。
忠县相关企业核查可形成许可条件与实际贮存、档案、年报、检查答复四组对应材料,并注明行为日期及现行适用依据。具体危险物处置由有资格主体依法开展;一份法律分析不代替安全评价或技术方案,也不承诺补报后必然免罚。
来源:[生态环境部原处罚决定](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12/t20241231_1099673.html);[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二、第一千二百零三、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3/t20260313_11464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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