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尚未被宣告无效,就一定不存在恶意诉讼吗?一宗混合装置专利案中,负面评价报告、对手申请日前已经生产的事实,以及上市关键时点和索赔金额,共同揭示了起诉的异常目的。
一、2300万元诉请卡在上市信息披露节点
佛山某公司2023年1月10日起诉无锡竞争企业,索赔2300万元,恰达对方所披露净资产2.276亿元绝对值的10%以上。此时上市申请受理仅十余天,上市工作被迫中止。
无锡中院2023年4月驳回原告请求,并支持反诉合理费用40万元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最高法2024年6月二审维持。本文据最高检2026年6月29日案例1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原文未披露民事案号,亦不能把2300万元写成法院判赔。
二、评价报告不是无效决定,却是判断明知的重要资料
原告自行申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于2022年11月23日出具,认为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权条件。另查明,对方2018年6月已委托制造相同产品,早于2019年8月涉案申请日。两家还有同类产品、共同竞标等竞争事实。
单份负面评价报告不会自动使专利无效,也不能将所有持有负面报告后起诉都定为恶意。需要连同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原告已知情况、起诉目的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本案的判断没有仅靠专利最后是否失效这一项形式状态。
三、索赔金额与起诉时机怎样形成证据联系
高额索赔本身并非违法,上市企业亦不能因此免于正常维权。本案索赔恰逢披露规则门槛、在关键时间提出,且与已知权利和产品情况共同出现,才具有解释主观目的的价值。
被诉企业可保留评价报告及原告取得时间、既有产品生产资料、上市受理及中止文件、双方竞争项目和所受实际影响。不能只提交一份融资受阻说明便推定对方恶意;也不能将资本市场损失未经核算全部算为原告责任。原案支持的是40万元合理费用,不能扩大为全部上市损失获赔。
四、案件仍在审理时,监督不必等到错误判决生效
检察机关2023年调查后向法院移送涉嫌恶意诉讼线索,并释明可依法反诉。这里不是检察机关代替法院宣布专利无效,也不是线索一移送就当然停止对方诉权。最终仍由法院结合诉辩、证据和法定程序审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诚信原则;专利法也规定申请和行使权利应遵循诚信、不得滥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历史案件应按当时法律及程序判断,不能将后来施行条文说成2023年原判已援引的依据。
五、形成两张表,分别回应侵权与恶意
忠县技术企业遇到相似争议,可一张表比对权利要求、产品形成时间及技术证据,另一张记录对方知情、起诉节点、损害和费用。正常败诉与恶意诉讼并非同义,反诉亦须提出具体请求和证据。
本案真正新增的判断,是权利外观仍在时也可穿透核实已知缺陷和诉讼目的。企业应针对异常事实依法回应,同时继续认真处理专利侵权本诉,不能只指责对方狙击上市就放弃技术和程序上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