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下网捕鱼的收购者,为什么在鳗鱼苗案中仍承担生态损害连带赔偿?

收购者没有亲自到江中捕鱼,是否就与禁用网具造成的生态损失无关?指导案例一百七十五号王小朋等案,审查的是明知非法来源、固定交易和完整利益链。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实际地区江苏,不是本所或忠县本地案件,也不把普通合法鱼货交易一概等同共同侵权。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江苏省公开案例研究;供忠县读者参考
案号
(2019)苏民终1734号
审理机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

收购者没有亲自到江中捕鱼,是否就与禁用网具造成的生态损失无关?指导案例一百七十五号王小朋等案,审查的是明知非法来源、固定交易和完整利益链。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实际地区江苏,不是本所或忠县本地案件,也不把普通合法鱼货交易一概等同共同侵权。

一、收购行为和非法捕捞形成稳定连接

官方记载,捕捞者在长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鳗鱼苗,部分收购者明知其非法来源,仍通过合伙、共同出资等方式收购并统一销售。相关刑事责任已经另案生效判决认定。

本次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写成再次对同一行为判刑。是否承担生态责任,要看具体侵权事实和法定条件,刑事判项及已付款可作为资料,但不能用坐过牢一句话宣布所有民事请求自然消失。

二、未亲自捕捞不当然切断因果

法院认为这类苗种无法直接食用,稳定收购为非法捕捞实现利益提供渠道;各环节明知自己在链条中的位置并从中获利,相互具有高度协同性,共同损害生态资源。

故收购者并非只因与行为人买卖过一次就被连带,而是基于查明的明知、日常经常性交易、组织和共同作用。类似案件应核来源、联络、付款、数量和各自参与,不能仅凭某人从事水产行业便推定其明知。

三、生态损失不只等于鱼苗售价

极小网目及禁渔期、洄游通道等因素,使其他水生生物和生物多样性也受影响。损失难准确计算时,法院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方式、时点、范围、稀缺和恢复等因素作判断。

原案酌定按鳗鱼资源损失价值二点五倍计算生态资源损失,是该案具体评价,不是全国任何捕捞案统一适用的惩罚倍数。不能只用销售额乘二点五便声称完成鉴定,也不能把无法精确统计当作不需任何损失证据。

四、不同参与人责任范围仍须对应

南京中院(2019)苏01民初2005号判十三名非法收购者连带赔偿八百五十八万九千一百六十八元,其他人按具体参与数量承担相应或连带责任。江苏高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019)苏民终1734号维持。

不能把主文概括成五十九人对所有金额不分范围一律连带,也不将原告泰州检察机关误写成由泰州法院作出原判。清晰区分起诉机关、审理法院及参与范围,才能准确理解结论。

五、引用历史案例同时核查现行法

本案二〇一九年终审,早于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五日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新发生或持续行为应按法典及时间效力规定判断,不直接将原文旧法条号当现行规则。忠县相关经营主体可据此核实货物来源与合法手续,保留交易链条,不以自己没有下网为当然免责理由;司法责任仍须建立在具体证据与相应损害范围上。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