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开工的水电项目可能影响珍稀植物,法院能否先要求预防,又怎样避免判停一个还不存在的施工活动?指导案例一百七十四号五小叶槭案提供了具体区分。本文是公开案例研究,实际地区四川甘孜,不是本所或忠县本地案件;研究的是二〇二〇年生效裁判。
一、争议来自特定种群与项目水位的关系
牙根梯级水电站尚处预可研阶段,主体和辅助工程未开工。绿发会依据五小叶槭种群分布、水电规划和水位等资料,主张项目及道路可能危及其生存,提出预防请求。
法院关注物种极危状态及现有科学知识能说明的潜在风险,不要求先看到已经死亡的全部植株才考虑保护。也不能由此推成任何无事实依据的担心均足够,具体物种、地点及项目影响仍须相互对应。
二、科学不确定并非完全不采取措施
生效理由结合生物多样性保护及预防原则,认为在潜在生态影响难以逆转的情况下,不宜仅以缺少最终科学定论推迟一切预防。现有证据支持把五小叶槭生存纳入后续评价,有助在项目决定前识别和减少风险。
这种判断没有宣称项目必然毁灭种群,更未用推测代替已发生损失的金额证明。潜在风险与损害赔偿所需事实应分清,预防措施也应与项目阶段和能够证明的影响相适应。
三、主判项是可研评价和依法审批
甘孜中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45号,要求公司将五小叶槭生存作为可研阶段环境评价重要内容,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下一步。
当事人未上诉,一审生效。法院并未以司法判断代替所有行政审批,更没有直接批准项目开工。企业需要完成真实调查和评价,不能以已经参加诉讼为由把评价义务视为自动履行。
四、尚未开工使暂停施工请求缺少事实基础
原告还提出在措施不足前暂停电站及辅助设施一切建设,但法院因尚未开工而未支持该项。预防请求部分成立,与原告全部请求均成立不是同一结果。
原告合理费用五万元,判由法院其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资金中按判项条件支付,也不能误写为被告被判赔五万元全部律师费。引用需读主文,区分费用承担、支付来源和实际执行条件。
五、当前项目不能直接照搬旧法条号
生态环境法典已于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五日施行,时间效力规定区分新旧事实、持续侵权及诉讼措施。现案需核适用法和具体请求,不能把本案旧环境保护法条款直接标为现行,也不能承诺所有预可研项目均须同样裁判。
忠县企业或公众可借此学习按项目阶段提出可执行措施:整理真实生态对象、规划状态、科学资料及待评价内容。对风险采取适当预防,与对尚未发生施工请求一概停工,法律和事实基础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