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涉及珍稀鱼类栖息地的水电项目,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就一定没有重大风险吗;曾受行政处罚,又是否必然应当停工?指导性案例二百五十七号同时审查项目手续、针对性措施、整改和实际证据,未只凭其中一项作结论。本文研究四川法院公开案件,不是本所承办或忠县案例。
法院实际驳回的是本案具体请求
某环境研究所认为水电建设威胁川陕哲罗鲑生境,请求停止建设、改变选址、赔偿和道歉。阿坝中院二〇二一川三二民初二八号于二〇二三年驳回请求;四川高院二〇二四川民终四号于二〇二四年维持。二〇二五年发布指导案例,不能把发布日期当成所有工程事实的发生年份。
败诉不意味着鱼类没有保护价值,更不是认定任何水电建设均无风险。法院针对当时证据及已经采取的具体措施,认为不足以证明本案建设具有所主张的重大损害风险,后续责任仍需继续履行。
环评要看保护措施是否真正落实
项目批复将特定物种作为敏感保护对象,提出栖息地保护、增殖放流和过鱼等要求。审理查明了保护规划、资金、人工繁殖、放流及设施设计等实际工作,并非只查到一份盖章批复就停止审查。
研究类似问题,可将报告的预测、要求措施、真实完成时间及效果分别对应。文件说应当建设,与已经建设并运行的事实不同;尚未到实施节点的工作,也不能只凭现在没完成便脱离进度要求断言必然违法。专业意见须说明对象与依据,避免用对所有项目的抽象担忧替代特定风险证明。
行政处罚和后续整改应连续观察
项目曾因弃渣、设施建设等问题受到处罚,但相关事项在责令期限内整改并通过监管验收。法院将这些后续事实纳入判断,也审查滞后事项是否实际妨碍保护工作,未将受过处罚直接等同今天仍存在同一危险。
反过来,整改并不是永久免责凭证。新问题、新证据及后续履行仍应依法核查,不能凭本案胜诉拒绝监督或不再落实批复。保护责任具有持续性,某次诉讼未获支持与未来无需任何保护措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结论。
借鉴证据方法而非照搬旧法条号
本案发生和裁判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今天处理新的项目或行为,应另依现行法及时间效力核查,不能把公开案例引用的原法律名称条号直接当作当前全部依据。
忠县读者可借鉴的是将合法手续、风险对象、保护措施和真实进展相互印证。需要提出异议时,明确何种风险尚未被有效预防;项目方回应时,提出具体可核验措施。既不把建设审批当作一切生态责任的豁免,也不以存在一般影响便省去对重大风险的实际证明。
公开来源: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3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