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单位补发工资奖金,并不当然完成国家机关对错误羁押的赔偿。最高法公开的任庆海案,正是对企业补偿与国家赔偿性质作出区分:补发金额虽高于后来确定的羁押赔偿,仍未使后者消失。本文为公开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
两笔钱来自不同处理过程
任庆海原为通辽铁路分局业务员,一九九六年四月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同月二十九日被批捕。检方七月二十二日起诉,铁路运输法院八月十二日以指控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宣告无罪,八月十四日释放。机关名称与时间依最高法历史材料记载,不据铁路管辖名称推定今天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铁路分局一次性补发工资、奖金补贴及效益工资共二万零五百二十六点二一元。任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向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随后因不服复议决定,向沈阳铁路运输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单位先付钱,与其后依法提出国家赔偿,是两条需要分别列清的记录。
金额较大,不等于付款性质可以替换
赔偿委员会认为,单位补发属于企业补偿,原不予赔偿理由不能成立。其撤销赔偿、复议决定中不予赔偿部分,维持在原单位和现单位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部分,决定检察机关支付错误羁押赔偿金三千八百七十八点五元,并驳回其他请求。不能仅比较二万余元和三千余元的大小,就把不同责任合成一笔结清。
这也不是允许同一项目不分性质重复领取。核对时要看单位实际支付的依据、项目及期间,国家请求又针对什么职权侵害,而不是给所有已经收到的钱统一改名。原材料没有披露被驳回的其他请求明细、赔偿决定日或案号,不能补写其所有经济损失都已得到支持。
企业补发、国家赔偿及名誉恢复,应保存各自文书与支付记录。国家赔偿法第十七、二十一条规定相关请求与义务机关,具体金额还需依有效标准核准;本案三千八百余元属于历史结果,不能用于估算今天同样羁押天数的应赔金额。律师可协助梳理不同款项的责任基础,不承诺把补工资自动变成另一笔国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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