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用了公司资质、工人又由另一人组织,谁应承担拒付工资的刑责,不能只看合同封面。北京市公开木某案核查了工程款、工资和实际支配关系,最终对木作出刑判。本文为公开个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资质、组织施工与收款,不是一个主体
二〇二〇年十月,木借用工贸公司资质承包乡村外墙涂料工程,再交夏某某组织十余名农民工施工。总包建筑公司按进度向工贸公司结清应付工资,工贸扣材料款、税点后,向木指定账户转四十六万余元。
木将款项用于其他工地及个人消费,拖欠工人工资二十三万余元。来源指出工贸公司没有真实承包关系,司法机关以真实关系认定刑事主体,并非认为有资质公司的任何转账都当然证明对所有工人已依法支付。
行政责令后仍不支付,与后来的补款分别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大兴区人社部门责令木支付,仍未履行,后移送公安立案。审查起诉期间,木及亲属支付十二点八五万元,尚欠十点一五万元;两项均为官方明确记载,不将部分付款改成全部工资已结清。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检方起诉,大兴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木六个月、罚金一万元,责令继续支付所欠报酬。来源没有给唯一宣判日,不能把起诉日当成判决日。
不具备用工资格,不等于责任豁免
二〇一三年解释第七条针对违法用工仍拒付报酬的情形有规定,但资格不合规本身不等于全部犯罪要件已经满足。应依真实招工、工作安排、报酬约定、付款与行政处理核实际用工及拒付。
本案未公布夏、工贸其他人员的刑事判项,不由木被判便补成所有承包环节同罪。四十六万余元工程回款也不是全案工资或木的犯罪净收益,不能与欠薪相加作新总额。
工人可保留实际工作和结算依据,企业可保存真实收付与授权。存在责任争议依法提出,不能相互改写工资名册、倒签用工主体,或让工人到无真实关系的公司领取虚构结清证明。案号及后来十点一五万元是否全部支付仍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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