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只补二万余元,单某餐饮欠薪案为何仍判一年并责令继续支付

家属替付一部分工资,不等于四十余名员工的欠薪已经全部清偿。北京市四部门公开的单某案,有行政责令、刑事立案、补付和裁判的明确先后。本文为真实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忠县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家属替付一部分工资,不等于四十余名员工的欠薪已经全部清偿。北京市四部门公开的单某案,有行政责令、刑事立案、补付和裁判的明确先后。本文为真实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五十万余元欠薪之后,发生了逃匿和正式责令

二〇二二年至二〇二三年十月,单经营餐饮公司,拖欠四十余名员工工资五十万余元。后来离开北京,拒绝回复讨薪联系,员工向门头沟区人社部门投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人社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要求支付工资,仍未得到履行。线索移送后,公安机关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立案,九月二十六日移送审查起诉。

此处的行政责令与刑事立案不是同一动作,员工投诉亦不等于已经完成全部构罪条件。来源根据真实逃匿和责令后不支付评价,不能只摘出离开北京一项便给所有异地经营者定性。

二万余元属于部分补付,不改成全额退赔

审查起诉期间,家属帮助单支付部分工资二万余元。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检方提起公诉;七月十四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单一年、罚金一万元,并责令继续支付拖欠报酬。

二万余元与一万元罚金性质不同,也不能从五十万余元减去约数就编出精确剩余工资。哪些员工收到、覆盖哪些期间,需要逐人付款资料核实,不能因一位工人收到款便代全部人表示清偿。

从宽条件仍须对应真实支付和阶段

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及二〇一三年解释对补付、相应赔偿、后果和阶段分别规定。仅有部分支付,不当然具备全额支付路径的条件;反过来,已付部分也应如实记入,不能为了追责隐瞒到账。

本案公开的是有罪判刑并继续支付,不是法院用罚金替代工资,更不是原公司所有员工都被判刑。案号和后续全部兑现进度未知,保留未知。

劳动者可将工资名册、行政文书、已付凭证与判决要求对应;经营者应真实说明困难和履行,不让工人补签与实际不符的全结清声明。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