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两次闯住宅并致轻伤,石某案为何不能只按普通轻伤和解理解

伤情是轻伤,是否意味着赔偿后必定不捕、不诉?石某案显示,办案机关还要完整审查持续滋扰、行为危险、真实悔罪及其他犯罪。该案最终有故意伤害和盗窃两罪的判项,不能把它缩写成一次普通争吵。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忠县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沂南县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伤情是轻伤,是否意味着赔偿后必定不捕、不诉?石某案显示,办案机关还要完整审查持续滋扰、行为危险、真实悔罪及其他犯罪。该案最终有故意伤害和盗窃两罪的判项,不能把它缩写成一次普通争吵。本文为最高检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受伤的是前女友母亲,不能混成双方互殴

石某与朱某分手后持续纠缠。二〇二一年一月,他未经许可进入朱某家滋扰,明知阻挡的是年长的汪某,仍大力撞门,致汪某跌倒受伤。后来他又进入该住宅取走朱某衣物等财物并丢弃。

汪某右手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结合石某对阻挡者的认识和实施方式,认定其对受伤后果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不能只以没有直接击打身体便排除伤害行为,也不能将分手情绪当作侵入住宅的许可。

衣物没有完成价格鉴定,并未让入户盗窃消失

公安移送时涉及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与盗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取走衣物等属于入户盗窃,虽然因物品被丢弃未能作价格鉴定,仍依法构成盗窃;侵入住宅是相应犯罪的手段行为,不再单独评价。

本文保留的是本案实际定性,不是宣布所有未经同意进屋都只判一个罪。另案要核住宅性质、进入及取财目的、行为联系等,不能只因存在房门或衣柜就照搬,也不能凭一次未完成价格鉴定消除其他构成路径。

批捕与两罪判刑,各自有完整事实基础

石某多次深夜滋扰,侵害年长且残疾被害人的健康与居住安宁,拒不赔偿、缺乏真诚悔罪,并存在再犯可能。检察机关依法批捕并起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沂南县法院分别判伤害十个月、盗窃六个月,合并执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不能把两刑机械相加成一年四个月,也不能补造来源未披露的罚金数额。

裁判后,被害人仍未获赔偿,检察机关核查生活困难后发放五千元司法救助金。这笔钱不是石某履行了赔偿,也不意味着附带民事责任已经被抵销。

核对同类案件,应把各次到访、警情及威胁记录、伤情因果、取财行为、赔偿履行和相应文书分别列明。安全保护与刑事证据不能相互取代,不以私下逼对方谅解处理危险。公开案号未披露;本文没有取得原判全文,不替其他家属保证轻伤必不起诉或必判实刑。

来源:最高检二〇二三年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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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