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付两万元补偿不等于承认犯罪,敖某拉扯案为何依法不起诉

被询问人表示愿给对方两万元补偿,能否直接当成承认故意伤害?最高检公开的敖某案并没有这样处理。检察机关从完整现场证言、双方行为和主观认识审查,最终依法不起诉,没有因对方确有轻伤就把结果直接归责于敖某。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忠县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被询问人表示愿给对方两万元补偿,能否直接当成承认故意伤害?最高检公开的敖某案并没有这样处理。检察机关从完整现场证言、双方行为和主观认识审查,最终依法不起诉,没有因对方确有轻伤就把结果直接归责于敖某。本文为真实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

受伤结果之外,还要还原车旁发生的事

唐某酒后多次靠在车辆旁纠缠安排运土事宜,敖某为离开而将其拉开,二人拉扯时一起摔倒。唐某后来被诊断肋骨骨折、轻伤二级,指称自己遭敖某踢打;敖某否认殴打,表示考虑到彼此拉扯和同村关系,愿作两万元经济补偿。

双方一直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两万元是意愿,不是已经履行的和解判项,也不是一份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它不能单独证明敖某实施了所指控的踢打。

证言与主观事实,共同决定如何评价拉扯

多名在场证人没有看到敖某殴打唐某,证明唐某有酒后表现及二人拉扯摔倒等情况;敖某供述与证言相吻合。检察机关实地走访、补充调查后,认为在案证据并不能支持被害人的踢打说法。

公开处理进一步结合双方原无矛盾、纠缠起因及敖某只是拉开的实际行为,认为其无伤害故意,拉开行为具有正当性。摔倒还涉及唐某酒后站立不稳、现场多人拉架等因素,不应简单将轻伤后果归责于敖某。

不起诉依据不是付钱换取从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盘州市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它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的第二款路径不同,不能改写成“承认犯罪后因赔偿获酌定不起诉”。

唐某及家人最初仍要求追责,办案机关就证据采信、事实和法律逐项说明,后来对方认可处理意见。这个释法过程不是由对方谅解决定有没有犯罪,也不能倒写为先获得谅解才认定无伤害故意。

对类似争议,应依法核查完整现场经过、证人观察范围、就医鉴定与行为的联系,区分亲历、推测和事后听说。任何一方提出过补偿,都不能代替刑事证明;嫌疑人也不得为争取处理编造不存在的现场事实。本文没有取得完整卷宗,不自行作出医学判断,也不承诺一切推拉致伤均无刑责。公开材料未披露案号,本案没有法院刑事判决;二〇二三年发布日不是检察决定日。

来源:最高检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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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