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际出资仍分利润,李某徐某案怎样识别信托业务中的对价

股东分红有公司手续,不代表该利益必然来自真实投资。最高检公开的李某、徐某受贿案,关键是信托业务安排、未出资合作与利润给付间的实际关联。本文据典型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来源不是原判全文,案号和裁判日期均未披露。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忠县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股东分红有公司手续,不代表该利益必然来自真实投资。最高检公开的李某、徐某受贿案,关键是信托业务安排、未出资合作与利润给付间的实际关联。本文据典型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来源不是原判全文,案号和裁判日期均未披露。

委托销售与个人获利连成哪条链

二〇一七年至二〇二〇年,李某任国有信托公司南京、苏州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徐某任业务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由苏州某公司承销,并安排融资方与其签委托销售协议,为该公司谋利。

二〇一八年至二〇二二年,两人与实际控制人沈某共谋,没有实际出资,却通过合伙经营公司分配利润的方式收财。南京鼓楼区法院认定两人受贿且为共同犯罪,不是因为所有承销合作或所有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分配都当然犯罪,而是本案证实了利用职权为给付方谋利的权钱交易。

核查时应把单位业务决定、资金或渠道利益、个人合作约定和分配实际连起来。真实投资的出资、风险和经营资料是应审的证据;一张股东名单既不能自动证明合法,也不能替代对共同故意和具体财物的证明。

两人金额与未取得部分分开记

李某收受财物共计一千四百三十五万余元,其中八十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徐某一千四百三十一万余元。李某的八十万元已经在所列金额范围内,不能再加一次,也不能将两人金额简单合并后向每人全额归责。

法院对李某判十一年,对徐某判十年六个月,分别罚金一百二十万元;评价李某有未遂情节,两人具有坦白情节。共同犯罪不等于分罪事实和量刑因素一模一样,不能由六个月差异自行编出来源未披露的其他情节。

公司利润名目不能替代个人证据

二人上诉,南京中院驳回、维持原判。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为当前核查依据,历史案件的具体适用仍依行为和裁判时点,不能倒称该案已经使用后来出台的解释。

实际准备可分别列信托计划、销售合同、本人职责和决定、合作形成、出资履行及逐人款项,标明共谋证据、未取得部分与真实正常交易。公开意义提到第三方承销增加金融风险,不表示仅有行业违规即可替代受贿全部要件。不得倒签出资凭证、虚构经营参与或删除对个人有利的原始记录。

公开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dxal/202511/t20251128_712282.shtml 第四案。AI辅助公开研究不表示拟署名律师本人逐篇人工审定。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