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按劳动合同领薪,黄某案怎样核先前约定与未付款

一份离职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单独回答款项是劳动报酬还是此前职权交易。最高检公布的黄某受贿案,将任职期间谋利、安家费、离职后薪酬约定和未付款逐项连接。本文分析公开材料,非本所承办,未披露的案号及裁判日期不另补写。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忠县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一份离职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单独回答款项是劳动报酬还是此前职权交易。最高检公布的黄某受贿案,将任职期间谋利、安家费、离职后薪酬约定和未付款逐项连接。本文分析公开材料,非本所承办,未披露的案号及裁判日期不另补写。

先有任职谋利和安排,再有离职领薪

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七月,黄某利用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黄某森控制公司进入银行特定客户名单等事项提供帮助。双方先约定安家费,离职进入关联公司后再以薪酬给钱。

二〇一八年三月收安家费三千万元后,黄某从银行辞职;八月十三日与对方下属企业签劳动合同,工资和奖金分别约定每年五百万元。签字并非这笔关系的起点,必须连同更早的请托、谋利和付款安排审查。

法院据已经查明的权钱交易认定受贿,不能反推国企人员离职到客户企业任职、获得高薪便一律有罪。真实任用、独立劳动与先前职权对价仍须证据区分;不能仅靠合同名称定性,也不能不查真实劳动便把全部收入计入。

已给、未付与其他收财不是一个数字

截至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原文记安家费、奖金、工资等已给四千二百六十八万余元,另有薪酬一千零十一万余元未支付。此外还收受其他人财物三百三十三万余元。未付款不能伪装成已到账,已付几种名目也不能每改一次名称重复计算。

白城中院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评价犯罪中有未遂情节、供述并主动交代部分尚未掌握事实、认罪悔罪及全部退赃,判十四年、罚金四百万元。未遂存在于本案哪些部分,应以完整裁判认定核查,不能据一笔尚未支付就说全案均为未遂。

核验成果应呈现两种时间与实际履行

黄某上诉后,吉林高院驳回并维持原判。参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及相关适用时点,可分别整理任职帮助、付款合意、劳动合同、真实工作、实际支付和未付款的证据,而非只做一张工资总表。

对认为属于真实劳动的部分,应具体说明工作、形成和支付依据;对指控的交易对应也须逐项核实。不得案发后补造服务成果或改写薪酬约定。公开材料未完整展开每项证据和计算,本文不据此保证同样合同必然有罪或必然合法。

公开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dxal/202511/t20251128_712282.shtml 第三案;AI辅助研究不代表律师本人已经逐篇人工审定。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