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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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外国刑事判决送达材料后,境内财产会立即被没收吗

收到通过国内机关送达的外国刑事判决,文书中写着没收财产,不等于境内银行账户和房屋已经自动转归外国机关。忠县居民或企业应先确认所处程序,再分别处理外国案件中的权利、国内送达和境内财产措施,不能只凭一张签收回执判断全部后果。

先把原文、译文和送达身份核清

保留文书全文、附件、中文译文、信封或电子送达记录,记录实际收到日期、送达人及其机关、被通知人的身份。判决、出庭传票、通知书与财产执行材料不是同一文件,应核是否缺页、译文是否对应以及文书要求向谁、在何期限内回应。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我国协助送达外国司法文书,不代表承认其法律效力。该条也有出庭传票请求期限及我国公民接受讯问、作为被告人出庭传票的特殊规定,不能把所有外国来函都当作同一种强制命令,亦不能自行宣称外国案件一律可以不理。

签收事实与同意处分财产分开

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涉及受送达人、应告知权利义务及送达结果回告。核签收文件的内容、本人身份和实际日期;不应倒填日期、代冒本人签名,或者把确认收件随意扩成承认犯罪、同意处分全部财产。

如果附有另行声明、和解、认罪或者财产放弃文件,应在签署前单独审查。中国法上的协助送达说明不了外国程序中如何上诉、异议或聘请律师,这些期限和后果须依具体国家法律、条约及正式文书核对,不能等国内财产被处置后再研究。

境内协助没收有另外的审查

依第五十、五十一条,外国可以请求协助没收,但我国主管机关还要审查是否符合中国法条件、外国是否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权利、境内是否有可执行财物及财物描述等,符合条件才可同意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因此应询问、核实是否已经存在国内协助请求、决定和具体执行措施,区分外国裁判写了什么与我国机关正在办理什么。不能将外国判决的译文直接当成国内机关已经批准没收的证明,也不能因尚未看到批准文件就擅自转移、隐匿可能涉案财产。

把财产归属和未了国内关系列清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拒绝协助情形,包括相关财物已有中国或第三国生效裁判且已执行或正在执行、请求针对的人员在境内有未清偿债务或未了诉讼等。是否拒绝由有权机关依法判断,不是当事人提交借条后财产当然免于处理。

利害关系人可整理权属、购买付款、代持或保管、担保和既有裁判执行材料,逐项对应具体财物。属于配偶、客户或公司的财产,应说明真实权利基础和资金流转,不以亲属关系或一张发票代替证明;真实债务、国内诉讼也不能事后虚构。

明确下一步请求与受理机关

可以形成外国文书与送达表、国内协助办理状态表、境内财产权利及债务诉讼目录。已采取冻结等措施时,针对实施机关、阶段和文书依法提出具体权利意见,不能套用所有普通民事执行异议模板。

律师委托应说明是核查送达、与国外法律服务衔接,还是参与国内财产问题处理;我国律师的委托不当然取得外国法院出庭资格。以可核查的文书和财产链条提出请求,才有助于防止把协助送达误当自动没收,或把二者有区别误解成无需应对任何程序。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