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父亲已经在场,还必须有女工作人员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分别规定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参与,以及讯问女性未成年人应有女工作人员在场。两项作用不同,不能把一项已经做到便当作另一项自动无需履行,也不能简单说没有母亲到场就一概不能讯问。
女工作人员要求针对具体对象
法条明确,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应先核年龄、讯问对象身份及实际参加人员,不能将询问其他身份人员与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加区分;有关规定对审判等相应程序的衔接,也须依实际阶段处理。
父亲或其他男性法定代理人依法到场,可以履行其相应作用,但不会因此使明确的女工作人员要求失去意义。反过来,有一位女性旁观者,也不能不问其是否符合工作人员身份就认为完全满足法定安排,更不宜临时把无关人员姓名写成正式参加者。
法定代理人与合适成年人另有规则
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讯问、审判时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等情形,可以按法定范围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等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因此,法定代理人缺席不是任意省略程序的理由,也不等于所有情况下必须无限等待同一名家长。谁被通知、为何未能到场、后由谁参与及其合法身份,应有真实依据,不让家属事后补签一份其实没有参加的到场证明。
到场应发挥法定保护与核对作用
法定代理人等认为办案人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应依法让未成年人及相应到场人阅读或向其宣读,核对记录。到场并非替未成年人回答事实,也不能统一口径或替其承认自己并不知道的经过。
女工作人员与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也不是可以互相完全替代的同一身份。有辩护委托不代表家长从此没有任何依法到场安排,家属在场也不等于已经聘任律师或完成辩护人的阅卷、申请和其他职责,应按各自权限办理。
对缺失有异议,应记录事实和具体影响
可以核人员名单、讯问笔录、通知、实际在场过程及相关录音录像等,说明哪项法定要求未履行。程序问题如何补正、解释及对具体证据的影响,应依法审查;不能在没有完整材料时承诺所有笔录自动全部排除,也不能因为最后有人签名便否认曾经存在的真实缺失。
保留未成年人真实陈述,不为争程序诱导其改变事实或编造不曾发生的威胁;涉及隐私与未成年人信息,按必要范围使用,不将完整讯问内容在网络公开。需要申请核查时,列具体时点及人员问题,比笼统写程序不合法更便于依法回应。
忠县家属可将讯问对象、家长通知、合适成年人和女工作人员四项逐一核。法定保护并非只要来了一个家属就全部完成,也不要求任何情况下只能由母亲到场。让各项身份和实际作用准确对应,既能及时提出程序意见,也能避免把不同保护安排混为一个到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