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关认为领事邮袋可能装有不属公务的物品,不能只用存在刑事线索,便跳过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条的专门处理。该条原则上规定领事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同时对有重大理由认为装有规定物品以外物品的情形,设置了特定要求和拒绝后的后果。
条文规定由谁开拆、谁在场
在具备上述重大理由时,中国有关机关可要求领事官员或者其授权人员,在中国有关机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拆。不能把它改写为中方工作人员可以自行强拆,只需事后通知领馆;也不能只凭未经核实的怀疑,省去重大理由这一前提。
应核真实对象、实际请求和有权人员的处理,不由私人自行截留邮袋、侵入运输场所或迫使承运人交出。所谓领事邮袋也应依法核其真实性质,不能凭个人在普通包裹上写几个字,取得法定保护。
拒绝要求时,法定后果不是强拆替代
如领事官员拒绝上述要求,第十条规定邮袋应退回原发送地点。拒绝不能被直接改造成留作证据、先扣再说的一般授权;实际采取何项措施,仍须依法核相关依据和程序。
退回也不意味着袋内任何物品已被证明合法,更不当然否定其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独立证据。应保留真实发生的要求、答复和处理记录,不能倒造同意开拆或用虚假交接单掩盖实际经过。
与外交邮袋、个人行李分别识别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条同样规定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扣留,但没有照列本题领事邮袋的特定要求安排。不能将领事条款中的处理路径机械扩到外交邮袋;领事官员私人行李另按领事条例第十九条核,不把不同对象拼成一项无限查验权。
本题只说明公开法律上的权限和材料审查。合法意见可对应对象认定、所称重大理由、要求的提出及执行者、拒绝与实际处理,不提供包装、标记、夹带或规避查验的方法,也不承诺仅提出程序异议就使全案证据失效。适用条约或双边协定另有规定的,应按第二十七条等真实核验。
依据: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十九、二十七条;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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