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需要了解一名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亲历的私人事件,不能把外交代表没有作证义务的规则,直接作为所有领馆成员一律可以拒绝的依据。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五条,分别处理人员身份、所问事项以及拒绝后的强制和处罚,不能混成一个结论。
哪些事项没有作证义务
本条先规定领馆成员可以被要求在司法、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但没有义务就执行职务涉及的事项作证;并可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法律提出证词。对事件亲身见闻与要求解释派遣国法律,应辨清真实问题,而不是只看通知写证人还是鉴定人。
声称一份材料属于公务,仍须核其实际联系;不能仅因知悉时间在工作日,就把全部私人经历都归公务,也不能为取得证言先任意公开受保护的公务文件。
官员与行政技术、服务人员,不能合并判断
第十五条规定领事官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给予处罚;领馆行政技术人员、领馆服务人员,除执行职务涉及的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后者不能只因同在领馆工作,就援用前者拒绝后的特殊保护。
反过来,领事官员拒绝不得强制处罚,也不能被写成所有事项从来不能依法要求其到场。应同时核真实人员类别和通知所涉内容,不把可以要求、没有义务、拒绝后的处理三个层次替换。
国籍和居留状态仍按特别规定核
对于中国公民或在中国永久居留的领事官员,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仅就执行职务行为享有本条例的特权与豁免,不能将前述官员一般保护不问该范围地用于私人事项。
第二十二条对中国公民或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行政技术、服务人员,仍保留执行职务事项没有作证义务的规定。不能仅因为其具有这种状态,就宣称公务事项的作证保护全部消失;其他特权范围需另核条文。
可准备任职与人员类别资料、需证明的具体事实、问题与公务的联系及真实通知,依法说明哪些可配合、哪些存在特定依据。不得冒称领事官员、补造公务任务或串联证言,也不由本文预定某次强制或处罚是否合法。条约、双边安排另有规定的,还须依法审查实际适用范围。
依据: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五、二十二、二十七、二十八条;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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