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后,对相关工作人员不能只按损失金额统一定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第五项,对通谋提供购汇凭证或其他便利,以及明知伪造、变造凭证仍售汇、付汇的行为,规定共犯并从重;第六、七项则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逃汇、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设置不同衔接。
故意参与与严重失职,需要不同证明
第五项要核通谋、提供便利的真实内容,或明知凭证伪造变造而售付汇的事实,不能只用事后审计发现单据有问题,便推定办理人当时已知。岗位、接触材料、核验和沟通记录应对应本人行为,也不能仅凭自称没有分成就排除已有证据的故意参与。
若故意参与未被证明,仍应依法核是否涉及严重失职;但一般遗漏、合理判断失误与严重不负责任,不能不加分析混同。没有被认定共犯,不意味着任何其他责任均自动消失。
严重失职的后果和身份分支不能拆开
第六项针对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符合所列后果时衔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七项对金融机构及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规定依第一百六十七条处理。应按决定的特定条款、真实职责及后果适用,不能把一般条文的主体文字随意移入或扩大到无关岗位。
两项均明列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及因果要求。发生违规或账面异常,不自动等同已证明这些结果;损失很大也不能代替本人严重失职和因果的逐项证明。
同一事件要分别形成个人责任说明
可依法列职责权限、实际接触及核验、所知信息、具体行为、被指失责与结果联系,对故意和失职分别注明证据。已有审核签名不是全部答案,空缺记录也不能靠事后补签来填。
本题讨论决定第五至七项特定责任路径,不把普通劳动处分等同刑事有罪,也不保证没有故意就一定免责。提出有效意见,应说明哪一条件缺乏事实、哪一后果或联系仍需核实,而不是仅在共犯与失误两个名称中任意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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