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财产裁判已经进入执行,原物仍由侦查机关扣押,是否必须先解除原扣押、重新交接后执行法院才有权处理?二〇一四年执行规定第五条明确,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进行处置,无需由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应指明原查封、扣押、冻结事实。
不等解除,不等于忽略原控制
这项规则避免把同一财产先放开再重新控制所造成的断档。法院处置必须建立在真实案件、财产和裁判执行依据上,不能只因听说某机关扣过一辆车,就在另一个无关案件里随意处理。
裁定指明原机关的控制事实,便于财产身份、保管和措施衔接;不是把原文书当作从未存在。需要继续控制的,同条允许续行,续行顺位与原措施相同,不能把手续接续误说成债权人自行取得新的优先受偿。
处置权限不直接决定财产归谁
能直接裁定处置,不代表对原裁判范围、真实案外人权利或合法担保可以不审查。对是否属于可执行财产有异议,应依据实际理由选择相应程序,不宜只争原机关还未出解除函;当事人也不能凭本条自行提车、解冻或卖出财产。
可核原控制文书、财产清单和编号、现执行裁判、处置裁定及当前保管状态,逐一对应。原机关与法院交接过程存在缺项,应请求依法核实,不能补造已经解除或已经交付的记录。
实际变价、交付、返还或者上缴,须继续核真实执行结果。减少重复解除手续,是机关间法定衔接,并不是免除执行依据和财产权利审查,更不意味着看到一份裁定就可以向外宣称所有资金已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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