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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退赔与抵押债权并存,必须一律先退赔再看抵押吗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既有刑事退赔,又有人主张对该财产享有抵押优先权,不能只用“先赔被害人”一句话完成分配。二〇一四年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三条,既列通常执行顺序,又另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设置审查及顺位。

先分清通常顺序和特别优先

同一被执行人承担刑事、民事责任且财产不足时,条文依次列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但第二款规定,民事债务中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经法院审查主张优先,应在上述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因此,不能把第一款的“其他民事债务”直接套给所有担保债权;也不能反过来声称任何写着抵押的合同,都可不经审查排在医疗费用之前。应核法律上的优先权、具体财产及可优先范围,而非仅凭收款人自称银行或有担保。

有效优先权不能靠文件名称制造

需要提交真实债权、担保设立和公示、金额余额、标的对应等资料,依法说明权利是否成立、对抗及范围。有无虚假债务、明知涉案仍协助转移等争议,应按事实和法律审查,不由文章预先保证一张登记材料必然排除刑事追缴。

被害人已获返还、担保已受偿和剩余金额也须更新,防止重复计算。同一财产究竟属于被执行人可分配资产,还是应返还他人的原物,应先按真实性质处理,不能尚未辨清财产归属就先排债权队伍。

可将财产、各请求依据、已清偿及优先权争议列入分配意见,向执行法院依法提出。刑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赔偿与罚金的规定,不宜被扩大为否定一切法定优先权;合同与抵押纠纷也不能借此省略刑事财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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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