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窝点查获零件,能否把每块电路板直接当作一整套设备?二〇一七年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了不同计量路径。它不是对任何电子材料统一按件换套,也不是只因没有完成整机便一律不计数量。
先分能成套与无法成套
条文对所指产销窝点零件,先按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能否成套及对应哪些物品,应通过合法检验和证据确认,不能由当事人为改变数量自行拼装、拆散或转移。
对于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条文又有特定折算: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即激励器,认定一套相应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一套相应伪基站设备。两种对象、套与块的单位不同,不能把普通螺丝、电源或任意线路板都计入这一分支。
折算不能重复,也不能跨用枪支规则
一组物品已经依能够成套认定,不应再不分来源地把其中组件按另一分支重复折算。扣押清单、送检编号、物品性质与最终认定应能逐项对应;包装箱数量、订单所写套数与依法认定数量不必然相同。
涉枪散件另有不同规范和比例,不能因为都是零件便搬来适用。这里讨论的是第四条规定的无线电产销窝点及特定设备,不是所有持有、维修电子产品的通用数量规则。
数量争议应落在实物资格和对应关系
第四条规定数量、非法经营数额及其他情节等认定路径。算出套数后,还要核真实非法生产销售行为、本人参与及相应构成,不能将一张折算表当作全案定罪结论,也不能因数量未达某一项就保证其他法定情形不存在。
可依法整理实物编号、认定性质、采用路径、重复争议和本人涉及批次,要求说明无法成套为何适用某种折算。本文不列制造、组合或测试设备的方法;危险及受管制物品的检验处置应交有权机关,不以自己试装作为提出异议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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