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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又故意犯罪,已经减去的月份还能算作实际服刑吗

获得减刑后又在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先前裁定减去的几个月能否也当成已经实际服刑,继续用于并罚折算?2016年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这部分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依法获减与真实已经执行,不能仅因都使剩余时间变化就视作同一数字。

先确定确为执行期间故意新罪

新发现并不等于新发生。应核行为发生、原判宣告、原刑罚执行及各次减刑的真实日期,区分原判前漏罪和后来故意犯罪。第三十三条处理后者,不能把不同时间条件下的第三十四条漏罪规则直接套来。

是否故意、是否构罪及个人参与,也须依法判断,不由一次纪律处分或他人举报便补足。相应新判决未形成时,应明确当前状态,不把在调查误写成已经判了新的确定刑期。

减去刑期不等于实际服刑

法院处理数罪并罚时,应依据真实原判、新判和已经执行资料,不能用原判减去当前余刑的差额就一概认定全部实际执行。差额可能还涉及依法减去的刑期,二者必须分清,不由家属凭释放日期估计替代正式记录。

同条又明确,原判死缓减为无期、有期或者无期减为有期的裁定继续有效。这与把所有减刑效果一并推翻不是同一规则;刑罚种类变化的裁定与曾减去的具体刑期,不能不加区分地全部记为作废或全部记为已服。

计算应形成可以核验的分项

忠县家属可依法准备原判、历次减刑、新案裁判及执行资料,分别列刑种变化、裁定减去、实际执行与拟并罚事项。对记录矛盾,应指出具体文书和期间,依法请求核查,不自行打印一个有利刑期证明或倒改行为日期。

刑法第七十一条的一般先减后并,与本条减刑之后的特殊计算衔接,应综合使用;本文不提供固定年限公式或最终判期。真实改造和依法应有的从宽事实仍应提交,但不能将过去已经减去的月份补写成本人实际被关押的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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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