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收到核对庭审笔录的安排,是否就当然有权查阅其他证人和所有当事人的完整陈述?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不同人员的笔录核对范围,不能把核对本人作证内容等同取得整宗案卷的阅卷权。
当事人与出庭证人的核对对象不同
该条要求庭审后将笔录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宣读;出庭证人、鉴定人、专业人员、调查侦查人员等,则分别核对笔录中各自的证言、意见部分。是否另依法能取得其他材料,应按相应身份和规定判断。
证人不是因为提供了重要线索,就自动成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也不能由家属拿着自己收到的笔录,私下让多个证人互看后统一叙述。
核对是确认真实记录
发现遗漏、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改正;确认无误应签名,拒签应记录;要求改变庭审中已经作出的陈述,不予准许。没有准确记下原话,与作证后重新形成了不同意见,需要分别说明。
若确实想补充新事实或解释先前内容,应依法如实提出,不能将庭后新想法改写为当庭早已说过。是否影响证言真实性和全案证明,仍应经相应审查,不由证人自己重排笔录决定。
请求要能对应自己的实际发言
可指出庭审日期、发问环节、本人实际回答和笔录记载差异,注明记忆不清部分,请依法结合记录核查。不要擅改原件,不以拒绝签字当作已经撤回全部证言,更不得公开他人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本条保障准确核对,不授予每位出庭人一项不受限制的全卷查阅资格。把自己的核对范围、记录错误与后续补充意见分清,既有利于真实作证,也能减少无关信息扩散和相互影响证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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