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开庭时,检察院依法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仍同意继续速裁,是否无论怎样都要改为普通程序?2026年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四十八项末段,对量刑建议调整后的程序有明确规定,不宜把调整与必然转程序画等号。
先核调整本身及本人意见
速裁案件的量刑建议调整,应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后果,应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了解并表达意见,不能仅在庭后悄悄替换一份建议书,再把原同意视为对所有新内容都同意。
量刑建议的调整程序还应按意见相关要求处理。本人对主刑、附加刑或者其他事项的真实疑问,应准确记录,不能只确认刑期几个数字便忽视全部变动。
调整后同意继续速裁,不需要仅因此转换
第四十八项规定,调整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的,不需要转换程序。这解决的是量刑建议变化本身是否必然触发转换,不表示只要同意,任何不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都可以留下。
如果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非自愿认罪、否认指控事实等情况,应依第五十五项及法律处理。律师提出真实无罪辩护,也不能被一份程序同意书遮盖。是否需要转换,应看触及哪一种法定情况。
区分量刑异议与实体争议
有关人员可列原建议、新建议、调整依据、本人和辩护人的实际意见,以及是否仍符合速裁的相关条件,形成便于法庭核实的对照。不能为赶当庭宣判隐瞒争议,也不为延后庭审编造不存在的新事实。
继续速裁不是保证采纳某一结果,转换程序也不是提前判定无罪。准确表达是否接受调整、是否同意继续程序及尚有何种实质疑问,才能让法庭依法选择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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