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班车没有对外售票,或者客车当时没有运营,车内抢劫是否都适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情节?2016年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二项分别规定车辆类型和运营状态。不能只看它外形像客车,也不能只看有没有商业营运证。
大中型班车、校车有专门范围
指导意见将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实际从事旅客运输、虽无商业营运执照的大中型工具,也可认定。小型出租车不在意见列明范围,不能因同样载客就直接合并。
应核真实车型、用途和任务,不由一张车外照片或合同中的班车名称决定。车辆类型认定与运输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是相联系但不同的问题,不能拿无证作为所有抢劫加重情节当然不存在的理由。
运营途中与未运营针对司乘区别
意见包括处于运营状态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的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车辆对这些人员抢劫;不包括未运营车辆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的抢劫。运营是否正在进行、具体对象和行为地点,均须查清。
车辆暂时停车不必然等于未运营,停在停车场也不能仅凭地点就认定仍在运营。路线、班次、交接、实际乘客及时间等应相互印证,不能只依据发动机是否开启设置一个法外标准。
特定乘客也不直接排除本项
意见另指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特定人员抢劫,一般应认定该加重情节。不能因被害人仅一人或双方认识就自动排除;仍要核具体手段、场景及其他犯罪条件。
忠县读者可整理车辆及用途、实际运营过程、人员对象、完整经过和各人参与,保存合法取得的运行与视听资料。没有认定本项,不等于基本抢劫或其他责任消失;有证据支持本项,也不能省略对行为和故意的证明。准确回应车型和状态,比用车内发生四个字包办结论更有针对性。
依据:[抢劫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二项](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7412.html);[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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