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警人员利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是否就是刑法中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2016年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明确,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但应依法从重处罚。真实身份与冒充身份不能仅因使被害人畏惧就混为同一加重情节。
先核真实身份与具体使用方式
应取得相应身份及职务材料,说明行为时真实身份和被指利用的事实。曾经任职、穿某种服装、自己声称认识警察,与本人在当时确为有关人员不同,不能只用昵称或名片证明。
真实身份不是免责理由,反而依意见应依法从重。但从重与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列举的冒充加重情节属于不同判断,不能为选择一个刑档将真实事实改写成虚假身份,也不能因不认定冒充便否认已经成立的抢劫。
冒充的认定要综合外观与现场
意见要求综合服装、枪支、证件等情节,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军警。仅穿类似服装或口头宣称、未携枪也未出示证件时,还要结合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情形,依常人判断标准认定,不是机械规定少一件外观就绝对不算。
是否实际暴力、胁迫或其他抢劫手段,财物取得与人员共同参与,仍需完整证据。单有冒充身份而实施其他行为,可能涉及不同罪名,不能一概按抢劫;数罪或择重也须依真实构成另核。
按身份事实与抢劫事实分别整理
忠县读者可列身份材料、被指冒充或利用的表现、完整现场、实际财物及个人行为。证件、制服和视听等依法保存,不补造任职经历或删去不利画面。对使用的是本人真实身份还是虚构身份,应具体说明,而非只争别人当时害不害怕。
退赔、认罪或其他从宽事实另依法评价,不能代替主体与加重情节的证明。该题说明同一抢劫罪中不同身份评价的边界,不保证排除某个加重情节就必然适用缓刑或固定刑期。
依据:[抢劫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7412.html);[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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