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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票走私跨越税率调整,偷逃税额应统一按案发税率算吗

多次走私跨越税率或汇率变化,计算偷逃应缴税额时,能把所有货物统一按案发当天的规则重算吗?2014年走私解释第十八条要求原则上按每次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才按案发时相应标准计算。

先定位每票行为,不先挑最有利时点

应以真实申报、货物与相关记录确定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直接取付款、仓储入库、立案或判决日期代替。不同记录有矛盾,要说明各自证明什么,并依法核实,而不是为获得低税率任意选一天。

一份总表中包含多票货物,应逐票连到实际对象、数量、性质及价值依据。某一票时间不明,不等于其他能确定的票也都可统一转用案发时标准。后续税率下降或上升,均不能不问规则便整体套用。

税则税率之外,汇率与完税价格也属计核基础

应缴税额不是只拿合同价乘一个粗略比例。相关货类、适用税则、税率、计征汇率、完税价格及已缴部分,都应有依法核定的依据。实际付款价、低报价格与依法确定的完税价格,可能不是同一概念。

对核定意见提出异议,应指明某票哪项事实或适用规则有误,必要时依法请求说明或补充,不能仅以当事人报价不同就否定全部计算。合法价格争议和故意低报等行为认定,也须分别证明。

与正常撤单重报的行政规则区别

正常依法撤销、重报、补税或其他海关程序,可能有其自身时点安排;不能将另一类合法征税事项的日期规则,不加分析搬进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偷税额。先确认具体行为性质,再确定本条计核依据。

巫山企业及相关人员可形成每票行为时间、证明材料、货类、税则税率、汇率、完税价格和税额的完整表,另列无法确定的时间及调查缺口。对已经正式处理或退补的事实保留文书,不把后来补缴日期写成原来已经足额缴纳。

本题解决数额计算口径,不意味着计算正确便自动证明有走私故意。单位或个人行为、货物范围、逃避监管及参与责任仍需独立核实;也不能把多次未经处理累计,误解成将所有票都采用同一时点的标准。所有疑问应落到可复核的具体票据,而非一个脱离过程的总税额。

依据:[2014年走私解释第十八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776.html);[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