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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次是其他物品走私处罚,又走私普通货物还会触及次数入罪吗

前两次因其他货物、物品走私受到行政处罚,之后又走私普通货物,能否仅以货类不同排除一年内两次受罚后又走私的规则?2014年走私解释第十七条明确,先前两次处罚的走私包括普通货物及其他货物、物品;而该次数路径中的“又走私”,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前次与本次对象范围并不对称

核前次记录时,不能只保留文件写着普通货物的处罚,忽略依法属于其他走私对象的处罚;也不能把任何海关行政违法都称走私处罚。归类、正式处理及受罚主体应有真实依据。

本次若实际涉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定货物,不能只因为同样有走私历史,便机械通过本条普通货物次数路径定性;应回到对应货类和刑法规定核查。这不意味着特定货物就没有犯罪责任,而是法定路径不同。

还要核一年与先后,不只看货类

第十七条的一年,以第一次走私处罚生效至再次走私实施的时间间隔确定。前后两项处罚如何生效、再次行为是否在相应期间,均需核原始文书。不能先选中三个事件,再把不同主体的资料合成一个人的记录。

处罚后再次行为的法定结构,也不能被查获次数替代。对于一次行为产生的不同文书、同票货物的多次检查,应查究竟属于哪些独立事实,不能用文书份数直接凑两次处罚。

本次仍需证明真实的走私行为

具有处罚历史不等于经营者以后所有进口差错都故意走私。应对照货物、申报、监管、真实用途及人员知情,查明本次行为。税额是否另达到普通数额路径、是否属于单位行为及参与范围,也应分别判断。

巫山有关人员可以将每次货类、行为、受罚主体、处罚依据、生效和后续行为时间逐项整理,保留有利与不利记录。对一项过去处罚的性质有异议,应提出具体文件和救济状态,不以口头称“只是手续问题”取代已存在的正式决定。

不同走私对象前后发生,不意味着原罪名和处罚可以任意拼合;本题仅准确解释先前处罚与再次普通走私的范围。不能用更换企业名称、员工或货物品名推定历史自然清零,也不以有过两次罚款就预告必然刑事有罪。

依据:[2014年走私解释第十七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776.html);[刑法第一百五十一至一百五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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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